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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就是正义的代名词——马克思•韦伯的正义观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Max Weber)
  (1864~1920年)

  〔经典名句〕

  “一般而言,在所有的民众司法中,判决的作出是以具体的道德、政治考虑或社会正义的情感为基础的。”

  --〔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从来没有一种经济伦理只取决于宗教。”

  --〔德〕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

  “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

  --〔德〕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在一个现代的国家里,真正的统治既非在议会的演说中,也非在君主的告示里,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行政管理的处置上,发挥作用,它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掌握在官员的手中,……正如自从中世纪以来,所谓的迈向资本主义的进步是经济现代化唯一的尺度一样,迈向官僚体制的官员制度的进步是国家现代化的同样是明白无误的尺度……。”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

  “当目的手段和与之伴随的后果一起被合理性地加以考虑和估量时,行动就是工具合理性。这包括合理性地针对目的而选择的手段,目的对伴随结果的关系,最后是合理性地考虑各种不同目的的相对重要性。”

  --〔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

  “只有在理性的国家中资本主义才能发达起来。它的基础是有专长的官吏阶级和理性的法律。”

  --〔德〕马克思·韦伯:《世界经济通史》

  〔生平简介〕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1920年),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社会行动理论的首倡者和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1864年4月,韦伯生于德国图林根的埃尔福特一个法官家庭。1882年,在海德堡大学攻读法律,兼修中世纪史、经济理论和哲学课程。1884年,在柏林大学就读。1886年,通过了律师“实习阶段”的测验,成为实习法官。1889年,获博士学位。1891年,取得教授资格。1893年,韦伯与一名远亲的表妹玛丽安娜·施尼特格尔结婚,新婚的两人在1893年搬家至弗莱堡,韦伯在那里获聘为弗莱堡大学的经济学教授。1896年,韦伯被聘为校海德堡大学教授。1899年,开始因病休假,其后和妻子前往前往意大利旅游,一直到1902年的4月才返回海德堡。1903年,辞去了教授的职位,与桑巴特等人共同发起创办《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文库》杂志。1904年,韦伯开始在这本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名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文,这后来成为他毕生最知名的著作。1910年,与滕尼斯、齐美尔等人联合发起成立德国社会学会。其后,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1920年6月因病去世,年仅56岁。

  〔主要作品〕

  马克斯·韦伯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3卷)、《政治论文集》、《经济与社会》(2卷,)、《科学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等。

  〔主要思想〕

  韦伯的学术研究视野非常广泛,从经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等多个领域都有重要成果,并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马克斯·韦伯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人类的社会行为过于复杂(韦伯将其分类为传统行为、感情行为、目的理性行为、和附带行为),不可能用传统自然科学的方式加以研究。韦伯从宗教社会学入手,观察人类,观察资本主义社会,因此最知名的贡献也在宗教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上的研究。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理性、新教伦理、科层制、资本主义是一个“四位一体”的整体,四者相互包容、相互支撑。

  理性是韦伯理论体系中的一个核心论题。韦伯认为,西方现代社会的形成就是一个包括经济、宗教、伦理、法律、社会行动等在内的全面“理性化”过程。韦伯毕生的论题就是何为理性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韦伯研究了西方社会的“理性化”过程,韦伯认为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除魔,或者说祛魅,或者称之为祛神秘化。韦伯考察了东西方历史上看似纷繁的理性主义追求,把他们归结为两种截然对立的“理想类型”: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在他看来,两种理性类型的对立只是人们从不同侧面加以观察的结果,他们只是同一现实行动的不同侧面。在韦伯看来,只有形式合理性才是真正的合理性。而且当韦伯以形式理性(合理性)来指称西方社会生活的目的---工具合理性取向时,他认为,形式理性是以价值理性为基础的,它肇源于基督教的价值理性,它的终极价值基础是一种入世禁欲的宗教价值观,韦伯称之为“新教伦理”。

  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不能归结为靠赚钱以牟取私利的欲望,而应被理解为理性主义整体发展的一部分。加尔文教教义中的预定论和禁欲主义,清教徒的重现世、重善行等良好的伦理道德,都是造就现代资本主义的精神动因。他认为“资本主义”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和政治学的范畴,还是一个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范畴。他把“资本主义”当作一种整体性的文明来理解,认为它是18世纪以来欧洲在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法律、艺术、宗教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精神发展的结果,是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体现。在这种文明中,依靠人们的勤奋、节俭、诚信,把资本投入生产和流通过程,从而获取预期的利润,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个经济合理性的观念。这种合理性观念还表现在社会的其它领域,形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精神气质或社会心态,弥漫于近代欧洲,这就是韦伯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它作为近代欧洲所独具的价值体系,驱动着人们按照合理化原则进行社会行动,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

  韦伯认为,西方新教与中国儒教是两种广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儒教的目标是取得并保存“一种文化的地位”并且以之作为手段来适应这个世界,强调教育、自我完善、礼貌、以及家庭伦理。相反的新教则是创造一个“上帝的工具”,创造一个能够服侍上帝和造世主的人。这种在精神上的差异便是导致资本主义在西方文明发展繁荣、却迟迟没有在中国出现的原因。

  在韦伯看来,“理性化”就是从一个价值为取向的行动体制(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转变为一个以目的为取向的行动的体制(法律型权威)的过程。韦伯将形式和理性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将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法律类型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理性法、形式非理性法、实质理性法及实质非理性法。

  韦伯认为,“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只是这样的一种秩序体系:它产生经验有效性的可能性能够得到具体的保障。”在韦伯看来,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常规性”的规范,它们包括“风俗”、“习惯”、“常识”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的方式来使之确定下来。

  韦伯认为,有社会组织的地方就有统治和管理,有统治和管理就得有统治的道理,人们服从统治的道理就构成了权威。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国家是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从组织体系的有效性来讲,理性的组织制度就是科层制(也翻译为:官僚制)。科层制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格性和可靠性方面优于其他任何形式。科层制组织充分地体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它的追求是通过稳定的、有秩序的、分工合作且运作协调的组织体制来谋求效率。所以,效率是科层制的核心,法治是科层制的灵魂。另外,韦伯对社会行为、社会阶层、经济史等方面都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和精彩的论述。

  〔 正义观点〕

  在韦伯眼中,正义表现为一种理性化的追求。理性就是正义的代名词,我们今天所说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韦伯看来,相当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概念及其划分。韦伯认为,“理性”意味着科学、真理和正当。实质理性又叫价值理性、目的理性,主要是指人的行为或某一社会事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大家所公认的政治理想、伦理道德观念或宗教信仰,相信人类的行为的内在价值,强调动机的纯正,目标正当;是人们关于事实平等和结果平等的一种价值追求。形式理性又叫工具理性、程序理性,主要是指人的活动为明确设计的规则所控制,并涉及到专门概念和知识的应用,着力于人的行为或某一社会过程的可预测性、可计算性、有效益性;只要求形式平等和起点平等。显而易见,韦伯关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概念隐涵着后来产生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韦伯认为,价值理性属于人们的主观性的判断,是主观的理性;工具理性不会因个人的主观性因素而改变,属于客观的理性。社会行为具有理性,作为社会行为的调节器,法律当然也要追求理性。韦伯所提倡的是形式理性(工具理性),他认为这是一种真正的、客观的理性;而对实质理性(价值理性)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它只是一种主观的、虚无的理性,并且是与形式理性(工具理性)不相容的。也就是说,形式理性(工具理性)意味着实质非理性。在韦伯看来,工具理性的优先地位,是不可动摇的。价值理性的实现,必须以工具理性为前提。在政治学里,民主政治必须先有形式上的民主(如投票规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民主。如果连民主的形式都不具备,谈何实质?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法学中,必须先有程序正义,才能走向实质正义,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在经济学中,必须先有效率追求,才能为公平追求奠定基础。总体上说,只要有一种价值理性的存在,就必须有相应的工具理性来实现这种价值的预设。没有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实现就是水中捞月。因而,韦伯的正义观是以形式理性为价值取向的程序平等观。

  〔观点解析〕

  形式理性(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形式理性(工具理性)的核心是对效率的追求,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在发展工业现代化的道路上,追求有用性就具有了真理性。这是一种时代的需求,韦伯的理论反映了这种需求,同时也适应了这一历史性诉求。在韦伯那里,现代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合乎理性”,也是正义的。新教伦理强调勤俭和刻苦等职业道德,通过世俗工作的成功来荣耀上帝,以获得上帝的救赎。这一点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使得形式理性(工具理性)获得了充足的发展。

  韦伯偏爱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价值理性比形式理性(工具理性)更为本质。没有天上月亮,就谈不上水中捞月。说到底,形式理性(工具理性)是为价值理性服务的,二者是一对不可割裂的孪生姐妹。特别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宗教的动力开始丧失,物质和金钱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直接目的,于是形式理性(工具理性)的极大膨胀,在追求效率和实施技术的控制中,理性由解放的工具退化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因为启蒙理性的发展高扬了工具理性,以至于出现了形式理性(工具理性)霸权,从而使得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变成了支配、控制人的力量。由于形式理性(工具理性)的统治而带来的人的异化和物化,人变成了庞大社会官僚机器上的齿轮和螺丝钉。正如,有些学者批判韦伯过度强调理性的作用时指出,不断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化的结果将会是一个“冰冷的北极夜晚”--人类生活的理性化造成个人陷入了一个以权力统治和理性为根基的“铁笼子”之中。面对过度“理性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诺贝尔奖得主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理论和戈尔姆比斯基提出的“终极价值”发展观,使理性与非理性、目的与手段、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变成一种可靠的现实追求。

  从现实意义上,当前我们建立法治社会要坚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并重。切莫从传统的忽视形式(程序)正义转向忽视实体正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就要求我们从立法到执法都要以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为前提条件,以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通过形式正义来保障和实现终极价值。不仅如此,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都离不开有正义精神的人,他们只有在心目中的正义观念的指导、激励下,才能使法律制度不变成僵死的东西,而是充满活力,正常地运转,不断地发展,充分地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

  人类生活体现在“行为”之中,行为离不开目的和手段,离不开组织和控制,韦伯的理论,构成了社会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的基石。总体来看,韦伯虽然是20世纪初期的人物,但他的理论生命力至今尚存。在这一意义上,韦伯依然是今天的大师。只有社会学、法学、管理学发展到出现了新的理论范式彻底取代韦伯理论之后,我们才可以告别韦伯时代,使他归宿于历史。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


【注释】
载尹晋华主编《法律的追求》,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出版


【参考文献】
1、《伦理之业》,[德]马克斯·韦伯著,王容芬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儒教与道教,[德]马克斯·韦伯著,王容芬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3、《印度的宗教》,[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4、《世界经济史纲》,[德]马克斯·韦伯著,胡长明译,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
5、《古犹太教》,[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6、《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7、《儒教与道教》,[德]马克斯·韦伯著,张登泰,张恩富编译,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7
8、《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德] 马克斯·韦伯著,于晓,陈维纲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
9、《经济通史》,[德]马克斯·韦伯著,姚曾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10、《学术与政治》,[德]马克斯·韦伯著,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
11、《社会科学方法论》,[德]马克斯·韦伯著,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12、《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德]马克斯·韦伯著,胡景北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3、《法律社会学》,[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4、《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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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韦伯文集》,[德]马克斯·韦伯著,韩水法编,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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