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后能否再要求名义车主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2月5日晚,李某驾驶一辆三轮车驶入某路段,与相向而来的吴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后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不负责任。该三轮车的记载车主为刘某,而李某是该车的实际车主。事后吴某与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但是随后吴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书中所协商的款项不能完全填补吴某受到的损失,遂吴某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歧]
受害人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后能否再要求名义车主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受害人已经自愿与实际车主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履行完毕,受害人就不应该再要求实际车主赔偿。实际车主是具体的侵权人,赔偿的主体也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而不是名义上的车主。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虽然与实际车主达成了协议,但是实际车主承担的责任仍然不能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应当有权要求名义车主赔偿。因为车辆记载的名义车主也是车辆的权利人,只是没有实际控制车辆,由于该车辆而造成的侵权损害,名义车主也应当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该实际车主,因为实际车主已经为该车支付了费用,并且已经实际控制了车辆,动产的所有权是依交付原则,所以李某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而名义上的车主只限于该车辆的记载登记,而并未实际使用或者控制车辆,该车辆发生的一切行为都与名义车主无关,因该车辆产生的侵权行为,也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具体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并且该侵权行为与名义车主没有任何联系,名义车主对该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同时,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存在任何的雇佣或者承包运营的关系,两者只是单纯的车辆买卖关系,实际车主使用车辆的行为与名义车主不存在任何关联,所以,根据公平原则,由于实际车主驾驶车辆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名义车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而刘某只是记载的车主,并且经过事故责任认定,李某对该次交通事故要负全部的责任,所以对吴某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之后吴某自愿与李某签订的调解协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该协议履行后,吴某应当自愿接受李某的赔偿,而不能再要求该车名义车主刘某承担侵权责任。即使该调解协议书存在违法行为,吴某也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