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可否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某驾驶大货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扣押肇事大货车,并在15日内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3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提起了公诉,原告便撤回了民事诉讼而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原告撤回民事诉讼后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是否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效力仅限于民事案件,不能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民合并之诉,在处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时同样适民事诉讼法,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因此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可以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来不及起诉,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见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因原告在15日内起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而延及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他的出现是人们对加大被害人的“私权”保护力度,扩展被害人合法权益法律救济渠道的必要性认识提高的结果。当一种行为既触犯刑法,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时,便形成了刑法与民法的法条竞合。面对这种情形,刑法只能在公权范围内对罪犯处以刑罚,而无法对被害人的损失在私权范围内给予司法救济,这便是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产生的现实和法律根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上归类为刑事案件,但实质上是由于刑法在对被害人的民事救济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辅以民事审判功能加以弥补。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就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民合并之诉,在处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时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再次,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本案原告撤回民事起诉后,如果不再重新起诉,法院就应当依法以申请人“不起诉”为由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是在原告撤回民事起诉后,法院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前,原告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仍然解除先前的诉前财产保全,再由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无疑提高了诉讼成本、也增加了诉累,这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综上,笔者认为,减轻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时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遵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本案的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