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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能就附带民事诉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时当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由于案情的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于此申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中也做法不一,很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虽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附带民事诉讼毕竟还是与普通民事诉讼有区别,不应完全套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紧紧依附于刑事诉讼上的,而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诉讼,很有可能因证据或其他事由导致刑事案件被撤销或不起诉。如果刑事案件被撤销或不起诉,也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存在,受害人只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不宜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而从财产保全的时限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依附于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紧随刑事诉讼的时限,附带民事诉讼不得先于刑事诉讼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侦查的期限则更长。因此,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到案件移送法院受理,往往超出了十五天的范围。若对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受理,将有违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据此,对受害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应当驳回。

苏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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