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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能否约定不过户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96年时,张某和仇某经他人介绍,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仇某将位于该市城区新跃桥附近的一套产权房出售给张某,售价为5.8万元。双方当时达成协议,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和仇某夫妇及介绍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张某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仇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证交给了张某,并在产权证的“附图”空白处写上“本房屋产权已转让给张某,售价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张某突然找到当时的介绍人,要仇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仇某以当时已经达成不过户的协议为由拒绝。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争执不下,在马桥镇司法所的协调下,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评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合同法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仇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不再到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部分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决,仇某协助张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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