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
最近,郑州律师朱军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一方起诉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案。
2008年12月,何强在经过中州大道的一个路口时,与被告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相撞,混凝土搅拌车翻到受损,何强重伤被送往医院,后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起诉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288778.71元的50%。一审法院支持了机动车一方的请求判决赔偿144389.35元。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郑州律师朱军,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划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举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关于划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按照机动车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