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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受贿案在二审被改判
发布日期:2011-04-14    作者:高冬竹律师
  江苏省某市(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某国营农场工作部部长和副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8198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遂于20101118作出刑事判决对朱某某定罪量刑。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并委托高冬竹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高冬竹律师经调查发现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受贿犯罪事实中的一节,即收受某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贿送一台亿维牌32吋液晶电视机的事实并不存在。该电视机实际上是朱某某之妻许某某在200968与其父和某司机一起到杨某某的门市部支付2800元所购之物,不是杨某某为感谢朱某某在业务上的关照而派人送上门的贿赂之物。朱某某不知情将家人购买的电视机误以为杨某某贿送,在侦查阶段为了争取良好表现主动作了交代,而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阶段都供认不讳;行贿人杨某某出于种种考虑也作了与朱某某供述基本相同的证词。为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高冬竹律师申请二审法院通知四位证人到庭作证、质证,当庭出示和提交二份书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1325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朱某某较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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