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来骗婚婚姻关系如何了?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6月初六,家住宜黄县中港乡的李某经人介绍与广西省融水县一自称吴某的女子相识,同年10月1日,李某与该女子一起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经民政部门审查双方的户籍资料及身份证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颁发了结婚证书。同年11月4日,该女子从李某家中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经法院委托调查后发现吴某的户籍信息系伪造的,广西省融水县查无此人。李某于今年1月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
分歧
对该案应如何起诉产生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吴某的身份不明,李某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离婚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吴某就是以虚假的身份证骗取结婚的行为,因此,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如吴某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离婚。
第二,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失效)第25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按一方当事人死亡处理。”虽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但法研[2002]81号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理解有了明确的答案。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另,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许可法疑难问题解答》中有明确意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因此,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因而,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身份关系而进行的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为此,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只能由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吴某的真实姓名和具体地址均不明确,为此,法院可以吴某虚假身份证上所载的信息资料进行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如吴某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准予李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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