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关系案件的具体政策如下:(1)根据上述《意见》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应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同时,根据法定条件认定该案属于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
(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①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②事实婚姻关系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29条至第33条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3)事实重婚处理。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4)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①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②离婚后,对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③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问题。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继承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地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精神的,可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