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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亟需完善法律制度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维权的道路充满了艰险和无奈,法律在他们维权过程中软弱无力,导致他们维权时间长、费用高。分析法律制度的缺陷,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农民工工伤维权尤为必要。

  维权难的法律原因探析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是由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本文主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这三个方面探究其产生原因:

  第一,在立法上,程序复杂,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低。从程序法角度分析,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索赔”这一工伤维权程序,工伤认定作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前置独立程序,农民工必须首先解决工伤认定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受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法院维持或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由法院直接作出认定为工伤或非工伤的行政判决,由此导致受伤农民工为了取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而不得不经过诸多程序,待最终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样的制度规定,导致许多受到伤害的农民工通过法律维权根本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根本无法得到合理的工伤待遇。

  此外,从实体法角度分析,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不够,导致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太小。

  第二,在司法上,制度异化,司法救济困难。司法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最便捷手段,然而在农民工工伤维权过程中,司法救济却难以起到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工伤维权中诉讼主体确定困难。现实中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工伤农民工确认其诉讼主体的原告资格存在较大困难,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要提起诉讼就必须证明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都较欠缺的农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许多人迫于无奈选择放弃诉讼。

  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胜诉的障碍。例如,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引起的,而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重要证据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凭借自身的优势,往往拒绝提供原始资料或者仅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让作为原告的工伤农民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在执法上,力度不强,法律执行不到位。我国劳动执法部门的人员配置太少,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量无法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相适应。监督者的缺位,不仅导致劳动安全无保障,更重要的是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安全保障是可有可无的,只要不发生严重事故就没什么麻烦,再加上某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素质较低,在处理工伤问题上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导致我国劳动执法中存在执法人员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大的问题。

  降低维权成本的法律途径

  首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的源头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从而引发农民工为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拉锯战。因此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就要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地方相关行政部门重视农民工工伤维权要从源头上做工作,最大化地减少农民工维权障碍,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一些农民工集中的特殊行业,尤其是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通过制度性及强制性的程序,保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落到实处。

  其次,扩大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若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就必须改变农民工维权的弱势地位,因此扩大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例如,法律应补充规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自职工受伤之日起支付其医疗费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若不属于工伤,再停止支付,已支付的由受伤职工返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用人单位必须严厉惩处,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再次,简化工伤维权程序,方便农民工维权。要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简化工伤维权程序是关键。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调一裁二审”模式为“一调二仲裁”和“一调二审判”双轨并行模式,方便农民工维权。

  例如,在法院诉讼模式下,取消劳动仲裁作为法院受理劳动纠纷案件前置性程序的规定,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无论在哪种模式下,都应将工伤伤残等级的认定交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且规定其作出的伤残等级认定书只能作为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的证据之一,以避免工伤及其伤残等级认定中的不作为、乱作为。

  最后,加强行政救济,减少农民工工伤维权障碍。降低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必须加强行政救济,不仅要预防、监管、执行,还要通过主动性的干预和相关措施来减少农民工工伤维权障碍。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较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他们是不愿意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况下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就非常必要。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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