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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多年朋友。2003年2月6日杨某、李某以及欧阳某等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对外承揽防腐保温业务。因业务进行需继续投资,三人又于2005年2月19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每个股东须于2005年3月15日前交4万元股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退股”。后欧阳某因未交纳4万元股金而作自动退股处理。2008年10月3日,杨某与李某双方对该合伙进行了清算,清算结果是李某须支付杨某237985.08元,此后李某在清算单上注明:“以上数据减去7985.08元,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在一起做生意赚钱后再还,实欠款贰拾叁万元整。”对此,杨某随后也签字表示认可。现杨某以此结算清单向法院起诉,引起纠纷。诉讼过程中,李某偿还杨某10万元。

[分岐]

对“所欠款不起诉、不计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约定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李某在结算清单上注明该条件后,杨某也签字表示认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约定侵犯了公民的诉权,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管析]

笔者对上述两种意见均不认同,理由如下:

一、“不起诉”约定无效。李某与杨某约定“欠款不起诉”属民事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该约定剥夺了民事诉讼法赋予杨某的起诉权。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权力救济即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该权利作为公民来讲,仍是一种私权,而非公权力,公民是否行使诉权有自由选择的权力,不受任何人的约束和控制,故本案李某以协议的形式约束杨某行使诉权,该约定显然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二、“赚钱再还”约定可撤销。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赚了钱就还,没赚钱就不还,该约定明显是对一方即李某有利,而对另一方杨某不利的民事行为,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不计息”约定有效。该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杨某自动放弃欠款利息,是其对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乐平市人民法院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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