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再审审查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修改,将民事再审审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阶段,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切实解决“申请再审难”,规范司法机关依法纠错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当前审判质量管理不断加强的新形势下,仍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
一、民事再审审查的概念和作用
民事再审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依法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程序。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再审审查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定手段,发挥着诉权保障、监督纠错和再审过滤的功能。
二、我国民事再审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再审审查的机构不独立、职能不统一。由于一些法院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重视不够,有的法院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再审审查,有的由审判监督庭或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职能和名称尚不统一,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不利于当事人认识到申请再审的权利,也不利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发展,更有法院甚至不能坚持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离的原则,影响依法纠错的进行。
(二)再审审查标准尚未统一。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以“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法院之间对于再审启动的事由适用不一致,同一事由的成立条件也不尽一致,如再审审查不注意区分新证据、证据伪造、证据未经质证等事由适用的不同情形,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文书样式不统一;在审查方式上,有的法院采取阅卷审查或询问听证,有的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进行审查,还有的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兼而采之;由于审查标准不统一,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也不尽一致。
(三)再审审查的法官司法能力较为薄弱。由于“案多人少”的因素,从事民事再审审查的审判力量不足,甚至没有专职的法官负责再审审查工作,部分法官因化解矛盾的水平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在审查中单存采用阅卷和审查申请材料即作出判断,使案件错误不易发觉,审查失误率较高,使当事人容易形成“暗箱操作”的感觉;还有部分法官制作的驳回裁定文书存在说理不足,当事人难以信服,不利于服判息诉。
三、解决民事再审审查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再审审查理念,积极化解矛盾。民事再审审查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法定程序,司法机关应改变对再审审查职能的认识,适当扩大再审审查程序的功能,转变其单纯负责的立案审查理念,贯彻民事审判“调解优先”的理念,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的案件,深入分析矛盾成因,采用适当的调节方法,创新再审审查的调解工作机制,在再审审查中化解纠纷,积极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矛盾消除。
(二)规范再审审查工作,向民事再审审查专业化发展。由于再审审查是一个发现案件错误的程序,它既审查程序,还一定程度的审查实体。法院应当统一民事再审审查的受理条件,统一审查标准、统一事由适用,建立以“事由审查”为主的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裁判文书制作,统一文书样式,加强文书说理水平,规范文书用于水平;规范审查方式,采用阅卷和审查申请材料与再审当事人谈话相结合,辅之以必要的调查的审查方式,走民事再审审查的规范化和专业化道路。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再审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实现公正与高效的统一。
(三)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加强再审审查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健全再审审查的机构,统一机构的职能,加强审判力量,使民事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有效运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流程等规章制度,督促审判人员均衡结案、审限内结案。按照诉访分离的要求,科学划分立案机构职责,调整充实人员力量,选派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法官,专职负责再审审查。从事民事再审审查的法官应广泛适用释明权,对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的申请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将申诉分流道涉诉信访渠道,争取申请人的信任,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引入当事人再审审查参与机制,解决“再审审查难”困境。民事再审的程序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裁判既判力的平衡。因此,民事再审审查的制度设计不仅方便要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且要方便当事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尤其是对于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体利益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的充分参与进来,可以赋予当事人对申请审查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以及进行自行辩解和调解的权利,尽最大努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和谐司法。
镇巴法院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