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差异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两条主线上的法律文化传统差异的研究和探寻,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 传统 差异 取舍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1]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2]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法律文化传统的探究。
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各自的精髓与品格
(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曾经辉煌灿烂的精神成就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包括三个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的范畴,它们是礼制、德治、刑政,[3] 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一种高度领会和概括。首先,从某种意义上讲,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而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4] 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之于教会法的意义。其次,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提出在西周,孔子在《论语》中完善了这种思想,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儒家学派特别强调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5] 最后,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即使倡言“德治”的儒家,也不反对刑罚,有时,还持颇为赞许的态度,认为“宽猛相济”乃是治国的基本道理和手段。《唐律疏议》更是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指导思想。
(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硕果
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中产生的中华法律文化相对应,西方法律文化是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条件下发展和成熟的,这就决定了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首先,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其次,人人平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精华,也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相对应的一种思想。最后,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个体本位思想深深扎根于西方法律文化中。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民主自由精神的希腊法和其有个体主义特征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这种法律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并以权利为核心,构成法理学上的“权利本位”。[6]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主要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而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相为表里的。[7]
三、中西方两条法律文化主线的主要差异及其根源
由于中国和西方两条法律文化长河所蕴含的内容实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难全面的描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上述对两种文化传统的提炼中看出一些宏观上的差异:第一,以礼法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等级现和西方文化传统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的差异。第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第三,“德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第四,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四、中西方两种法律文化传统取舍之探讨
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历史的必然,与此相适应,农业文明也必定会向工业文明转变。西方法律文化始终贯彻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法治原则以及分权制衡、主体意识、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逐渐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寻求的价值目标和大众普遍信仰的法律意识,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吸收和利用。但是西方法律文化中也存在着一些糟粕,如个人自由的过度膨胀、社会调控手段极度衰微、集体主义观念淡泊都是我们应当避免和克服的。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法律文化较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落差,其传统中很多固有的因子很难为现代社会所接受,如伦理道德弱化法律,官本位意识、家族本位意识浓厚,忽视个人权利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直面和改正的。但是,立足中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我们还是可以找到有利用价值的部分,如:伦理化的人本主义所体现出的爱国主义、廉洁奉公、上下合作、团结和睦、助人为乐等精神是现代法律文化中所不可丢弃的,儒家思想起到的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是我们应当发扬的,从集体主义引导出的社会和谐理念也是当代中国的巨大精神财富。
总之,我们既要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学习它的法治精神和权利本位等优秀的东西,又要认真努力地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继承其伦理入法和集体本位等好的传统,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这才是分析、理顺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正确视角和态度。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2] 汤唯,于飞.中华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1996年第24期。
[3] 江山.历史文化中的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4] 范忠信,陈景良.中西法律传统(第一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5] 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页。
[6]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7]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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