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免费给客户送自家货,算不算非法营运?
发布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周某经营了一家海鲜批发店,为了经营方便,就买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也就是常说的小面包车,前排坐人,把最后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留出空间存放货物,用来给客户送货,有时也小批量进货。车跑了多半年都挺顺当的,可没想到前两天在给自己客户送货的路上却被公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给查住了,说是他是无证运输、非法营运,还作了询问笔录。没过几天,周某就收到了公路运输管理所因非法营运对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周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车又不是专门经营货物运输的,还需要办什么营运证?何况自己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的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价同其他商户价格一样,又没有额外加钱,根本不是非法营运。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观点A: 周某的车是免费给自己的客户运送自家货物,没有收取客户运费,且卖给客户的货价同其他商户价格一样,没有额外加钱,不具有营利性,其行为不是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当撤销。
观点B: 周某的车是微型普通客车,只能用于载人,不得用于运送货物,但周某的客车最后一排座位全部撤掉,用于运送货物,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取运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应认定其为消费者运送货物中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分析] 我们认为观点B正确。理由有:
1、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虽然不是典型的货物运输行为,但通常理解,营业性运输是指对外提供劳务、参加社会运输,发生各种运费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其中运费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和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法。周某的送货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经营性。其送货上门虽然不直接收费,但运费必然计入经营成本,属于运费与货价并计,即其为客户运送货物中变相发生了费用结算。且周某免费送货形成了优于其他商户的竞争优势,在商品同质同价情况下,客户会优先选购周某的商品,如果其运输不计入成本,会构成对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
2、周某的行为是营业性运输,但其自家车仅是微型普通客车,依法不应当装载运输货物,但周某将客车最后一排座位撤掉用于运送货物,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却实际给客户送货,属于无证运输、非法营运。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公路运输管理所在经过询问调查等程序后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建议工厂、商店等经营主体作为生产、经营用途的车辆一定要办理营运手续,而作为私人用途的车辆,尤其是客车,不应该载货运货。
郑州中院行政庭 魏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