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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4-06    作者:110网律师
侵犯《江山美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代理词
知识产权律师田发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的委托,担任网尚公司诉XX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的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网尚公司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1、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
涉案《江山美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出品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博纳公司)和天下影画公司。
(1)天下影画公司不拥有著作权。
根据(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9号公证书,证明天下影画公司是影《江山美人》出品方之一,并不拥有该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或发行权。 
(2)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占性拥有《江山美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2008)京东方民证字第4140号公证书,电影人制作有限公司授权保利博纳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即独家拥有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转授权,授权期限为15年。
综上,网尚公司通过提交涉及著作权的公证书,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说明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2、网尚公司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江山美人》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网尚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公证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136号公证书中的《授权书》,说明北京保利博纳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在授权范围内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期限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
因此,网尚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保利博纳公司的许可,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
通过上述两点的分析,显而易见,依据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保利博纳公司为涉案影视作品《江山美人》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依照我国法律将著作权的相关权利许可给网尚公司。网尚公司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在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在享有的相关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被告侵犯了网尚公司享有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一)被告网吧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有偿播放服务
经网尚公司申请,北京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于2009年617日在万联网吧内,通过网尚公司授权的人员现场操作电脑对被告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了公证,并于2009 X月 X 日出具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网尚公司指派的人员启动该台计算机,通过在被告网吧电脑上双击桌面网吧影院图标,通过逐层递进引导,搜索到涉案影视作品,点击播放,将播放过程中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同步屏幕录像并拷屏后以Word格式文档保存。并附了公证过程中从其他电脑网站上截屏的图片以及公证现场录像所得内容的两张光盘。截屏图片和光盘如实地记录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公证书从法律上保证了侵权记录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二)被告网吧侵害原告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事实清楚,应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1、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
1)被告作为专业网吧经营,其向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上网者提供上网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法律地位并不同于作为个人的终端网络用户。被告应对其向上网者提供在线播放诸多影视作品服务的行为承担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
2)作为网吧经营者,被告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时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该网站并非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鉴于此,被告应当审查该网站经营者是否已取得涉案影片相关著作权人之授权,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注意义务。因而,被告完全应当知晓该网站对播放的电影《江山美人》影视作品并无合法授权,被告对此显然存在主观过错。  
3)通过公证文书显示网吧在其计算机电脑桌面建立了影院网址链接,且在影片播放时返回影院首页,录像及截图明确显示了被告的“网吧名称、已登录、到期日期”等信息,足以证明网吧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平台支付许可使用费,可认定被告通过无偿获得的非法授权,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传播服务以获得牟利,主观上存在过错。退一步讲,即便是被告向未取得涉案影片的相关平台支付了许可使用费,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主体应该在对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过程中,会对其链接的节目进行审批和推荐,这说明其有权利和能力去掌握和控制侵权活动的发生。被告也可以针对“影视”等存有极大侵权嫌疑之频道内的节目进行有重点地审核,以避免网站上存在明显的侵权信息。然而,从被告的网站上存在大量侵权影片之事实来看,被告应尽的审查和删除义务显属能为而怠为之。
2、被告完成侵权行为。
1)网吧没有取得合法许可使用权,未能举证其享有提供《江山美人》影视作品播放服务的合法权利来源,其提供场所、计算机设备、网络服务,且在其电脑桌面设立影院的图标和链接服务,引导网民观看,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必将导致原告对涉案电影行使权利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其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参与的相关平台传播原告享有的《江山美人》影视作品的范围,扩大了侵权的后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第四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故被告网吧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著作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原告享有《江山美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即除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外,任何第三方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影视作品,必须获得原告的许可,否则均属于侵权。本案中,被告没有取得合法许可使用权,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获得传播《江山美人》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来源,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内进行传播,并因此牟利,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江山美人》影视作品的传播行为在被告网吧内完成。被告未取得《江山美人》著作权人许可,其行为未取得电影《江山美人》著作权人许可,故应对其在被告网吧内播放电影《江山美人》的网络传播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下面,就赔偿责任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
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海内外享有盛誉,自成立以来制作了大量优秀影视作品,在国内外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影响,具有极大的市场盈利能力。且《江山美人》为著名香港明星甄子丹、黎明、陈慧琳等主演,网尚公司花费巨资从获得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独占享有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明知未取得合法授权仍擅自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提高其网吧的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其网吧消费,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阻碍了网尚公司的市场推广,给网尚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2)关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可见,被告应赔偿网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差旅费等。
原告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江山美人》这部非常优秀的影视作品影响力、热播时间、原告享有权利的类型和期限、被告网吧的规模、收费标准、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等因素,同时考虑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及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定赔偿金额。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并不过高。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田发园律师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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