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法庭的定位与社会法庭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法庭自创建以来,以其独特的处理纠纷的优势,赢得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在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法庭已成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说事论理的温馨家园,所取得的成效已勿庸置疑。当前,随着社会法庭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开展,社会法庭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社会法庭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实践工作中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法庭要永葆青春和活力,必须进一步明确社会法庭的定位,建立起长效机制,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笔者现结合社会法庭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就社会法庭的定位与社会法庭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谈一些肤浅认识。
一、社会法庭的定位 。
正确把握社会法庭的定位,必须从深度上理解社会法庭建立的目的和作用,社会法庭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法院工作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的难题,也是破解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及时化解的需要,是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基础群众自治建设的有益尝试,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所呈现的多样性,需要创新社会管理以应对,社会法庭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因此,社会法庭工作不仅仅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建立和推进社会法庭工作中,法院不能唱“独角戏”,必须与当地党委、政府形成合力,只有形成强大合力,社会法庭才能会有强大动力。同时,社会法庭所呈现出的特点和优势,不同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处理纠纷是依靠一般社会人员、普通群众运用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必须突出最亲和、最便利、最快捷、最低成本和不收费、不结怨、不繁琐、不上公堂的特征,因此,社会法庭的定位要突出社会性、群众性、自主性、自治性的特点,社会法庭的定位应当是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群众参与下,聘请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好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依据村规民约、伦理道德、人情大义、自主协商、调处民间纠纷的一种新型群众性自主组织。
二、社会法庭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法庭建立后,如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全省推广,已在各地开花结果,随着社会法庭工作的深入推进,实践中出现和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如社会法庭的宣传、社会法官的选任、社会法庭的建设管理、社会法官的经费保障等问题,制约着社会法庭的深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建立社会法庭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和完善,使社会法庭持续健康发展,永葆生机。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社会法庭作为社会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必须依靠群众才能开展工作,因此社会法庭要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必须使社会法庭走进乡村、走进群众中间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当前,社会法庭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完善阶段,各地开展亦不平衡,一些群众尚不清楚社会法庭的特点和优势,对社会法官存有疑虑心理,认为处理纠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这些从群众中选出的社会法官能解决问题吗?如社会法庭解决不了,就会影响其时间和精力,对社会法官存有不信任心理。还有一些群众认为是法院在推卸自己的职责,将属于自己处理的纠纷推脱到社会法庭去处理,法庭在委托给社会法庭处理纠纷后,这些群众存有抵触情绪,不愿配合法院让社会法庭处理,影响了社会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解决群众的上述思想问题,要求必须加大社会法庭的宣传力度,应多渠道、多形式、运用各种途径和载体,大力宣传社会法庭的特点和优势,让群众理解社会法庭建立的目的和作用,从而主动参与到社会法庭工作中,达到群众在发生纠纷后主动找社会法庭解决、有问题和矛盾找社会法官处理的矛盾化解新格局。
实践证明,当前宣传工作到位的,社会法庭工作开展的就有成效,笔者所在的鄢陵县人民法院,自社会法庭建立以后,对宣传工作就尤为重视,制定出了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各种方式和机会到群众中宣传,如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将社会法庭的特点和优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成问答形式,利用集会散发或张贴在各村中,今年春季,全体干警利用县政法委组织的开展走村入户、征求平安建设意见活动,入户向群众广泛宣传动员,对处理典型的纠纷向群众讲解,从而消除了群众的疑虑,赢得了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当前群众有事找社会法庭已形成共识,从而有力推进了社会法庭工作的深入开展。
2、依靠党委政府,形成推进合力。
社会法庭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探索、新途径,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社会矛盾化解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工作职责,也是各地党委政府的政治责任,法院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不能唱独角戏,既不能等待观望,也不能大包大揽,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引起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建立起“党委政法委领导、政府管理保障支持、法院业务指导推动”的长效运行机制,笔者建议,为便于统一协调和管理,应当将社会法庭工作纳入到各地平安建设或综合治理考核工作中,明确责任,防止社会法庭工作出现被动应付、敷衍了事的问题。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问题,是社会法庭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社会法庭要长久科学发展,必须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同样离不开党委领导、重视以及政府的支持。当前一些社会法庭的工作虽一时得到了保障,但缺乏稳定、持续的保障,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政府支持程度不一致,社会法庭的经费保障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法官没有相应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交通、就餐费用就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其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解决社会法官的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法官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全心全意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笔者认为,要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应将社会法庭及社会法官的经费保障纳入到当地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去,实行专项列支、单独管理,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方案,促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激励其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3、规范运行管理,加强业务指导。
社会法庭在运行中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必须有一支德高望重、热心公益、群众公认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队伍,因此,把社会上这些熟悉风俗民情、善于调解纠纷的贤达人士选任出来,是推进社会法庭长效运行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些法院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完全交由当地基层政府,没有衡量所推荐出来的群众的能力和标准,导致选任后社会法官能力差、不适应社会法庭的工作,实践中重新进行推荐和选任,不但增加了政府和法院工作的负担,还影响了社会法庭的开展,因此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要严格把关,在推荐、选任、任命上要严格标准,笔者认为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统一规范选任社会法官的条件和程序,对实践中不符合条件的社会法官坚决进行重新选任。在实践运行方面,对社会法官要建立健全一套规范管理制度,对社会法官实行动态管理,社会法官在处理纠纷中方法虽灵活多样、不拘形式,但其运行仍要有章可循,实践中,人民法庭应加强对社会法官的沟通和配合,不能将纠纷交由社会法庭后就置之不理,要密切关注纠纷处理动向,必要时予以配合,因此,在运行方面也要建立起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司法所、综合治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机制,防止社会法官要遇到疑难纠纷时产生畏难情绪或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达到用合力解决纠纷的目的,充分发挥出“社会法庭”的独特优势。
当前,社会法庭尚处于完善阶段,需要法院积极推进社会法庭业务的开展,社会法官虽然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当地风俗民情,但相对于人民法庭而言,他们的调解经验还不足,在调解方式、调解技巧、法律知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因此,对社会法官实行“充电”,加强对社会法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很为必要,人民法庭可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指导社会法庭开展工作,在业务培训中,社会法官可相互交流经验,讲解处理纠纷的经验和感受,从而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处理纠纷的经验和能力,为社会法庭长效运行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
随着社会法庭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和社会法庭长效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笔者坚信,社会法庭这朵根植在花蕾初放、春色满园中的奇葩,必将会绽放的更加绚丽夺目。
鄢陵县法院 闫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