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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作用
发布日期:2011-04-02    作者:常子吉律师
1、侦查阶段
(1)辩护律师:(非辩护人身份)

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第96条)
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③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④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⑤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

(2)其他辩护人——没有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无需批准)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发表意见权(第139条)
均有

(5)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6)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75条)——均有

3、审判阶段
(1)阅卷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会见和通信权(第36条)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第37条)
①辩护律师: 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C、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②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

(4)申请取保候审权(第39条)
仅有辩护律师有此权利

(5)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均有)

(6)非独立的上诉权(第180条)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但是如果辩护人是法定代理人,那么不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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