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承揽纠纷看证据采用及诉讼时效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2年,原告孙某带领部分农民工为被告胡某建设施工的滨河佳园小区6号楼做油漆工程。现该楼早已竣工使用,但被告给原告支付一部分工资款后,仍欠18069元一直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分析】:
2002年原告孙某为被告胡某承包的滨河佳园6#楼做油漆和内墙涂料工程,截止到2002年11月22日,共完成工程量价值31069元,其中油漆工程量价值为14638元,内墙涂料工程量价值16431元,被告的工地负责人王某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两份工程量结算单。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元后,剩余18069元一直没有支付,因而纠纷成讼。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其没有向原告出具过欠款凭证,所以不欠原告的款。该工程是2002年底完工的,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
经分析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虽然被告没有出具欠款手续,但因被告工地负责人王某对原告所做工程出具了结算单,由于被告按照结算单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的请求,系理由正当。对被告抗辩其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该工程量结算单没有约定支付期限,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部支付了原告工程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处理结果】
被告胡某支付原告孙某工程款18069元,并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陈岩筠 姚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