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案情]
吴某于1999年死亡,留有私房一栋.吴有儿女三人,私房由小儿居住.小儿于2006年将私房推倒重建二间三层楼房.现其他儿女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遗产.小儿提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两年,同时继承物---私房已灭失,不存在继承之说.
[法理分析]
继承的诉讼时效为20年,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继承法第8条)。
吴某于1999年死亡,诉讼时效为自1999年至2019年。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假定吴某继承人只有其子女三人,由于小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在继承开始之后并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所以该遗产已在1999年由三名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实由吴某的三子女共同共有。2006年小儿于私房推倒重建二间三层楼房,仅侵害其他所有人的共同所有权。其他所有人对于小儿子重新的楼房是否仍然拥有所有权,能否主张共同共有或分析应有份,均不属于继承权争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也是20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开始计算,但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据此,认为弟弟翻建共有房屋,侵害自己权利的兄、姐应当于2008年之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所有权。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两年,同时继承物-私房一灭失,不存在继承之说”的小儿辨称虽与法律规定未必尽合,但是并非没有道理,足以构成对“其他儿女两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遗产”请求的正确对抗。本案原告应当撤回请求继承的起诉,以主张所有权为诉讼请求,重新起诉。由于本案原告已在错误主张法律的情况下成功发动了诉讼,案件已经出现成立的抗辩,起诉已经无法经由变更诉讼请求实现更替,不撤诉就要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为正确的审判程序。
由于原告据为继承之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并无错误,败诉只是由于事实根据不足以成为其诉讼请求的正确根据,无论是撤诉,还是判决驳回之后,都不影响原告以原事实为根据提出正确的权利主张,所以实践上看,使双方在本案终审之后另行诉讼,并无任何必要。法院可以暂押判决,先向两造释明法律关系及正确的法律程序,就是否可以允许原告以变更诉讼请求方法更换起诉,征询双方意见并努力促成原告不必重新起诉的和解,以减少不必要的讼累。本案情况即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不符的,可以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之规定的典型情况。但是人民法院无法就变更诉请求问题使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只能立即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