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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一般是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配置的,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或者失败的情况,如当市场经济中出现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不正当竞争等情况,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和发挥作用。根据西方规制经济学的理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利用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投资等行为加以规制,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使用。因此,行政许可的存在对发展市场经济不可缺少。但是,正像市场机制调节存在失灵一样,政府规制失灵也同样存在。如为了限制过度竞争,对某些行业的进入加以限制,已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就可以维持较高的利润水平,而无须通过技术进步等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内部无效率;为了实施规制,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会增加行政费用,同时企业用于规制方面的费用也在增加;此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利用许可的权力“寻租”,谋取不当利益,不仅增加投资者的成本,还会产生道德成本。因此,行政许可使用不当会阻碍经济发展。在各种行政许可中,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占较大比例,如2002年国务院各部门共清理出审批项目4159项。有关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事物的审批项目各约占一半。据上海市政府统计,在上海共有行政审批2027项,其中经济建设类为1249项,占61.6%。涉及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太多,增加了投资成本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目前现有的行政许可,有些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有的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废止,地方仍要执行。各地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性行政许可的积极性很高,在实践中裁减了一些涉及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但这些行政许可来源不一,有些是法律设定,有些是行政法规设定,有些是地方性法规设定,还有些是规章设定的。为了保护法制统一,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停止实施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慎重。地方政府在清理这些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即使出现法律、法规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修改或废止,地方政府不能自己决定哪些行政许可应当保留,哪些行政许可应当取消。根据本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停止实施。

  一、必须是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如果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本法的规定,部委规章没有设定权,国务院不上升为行政法规,也不通过决定的方式予以保留,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自然在清理之列;如果是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一般地方政府是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地方政府可以向地方人大提出修改或者中止执行的议案;对于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由于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比较少,如果确有一些行政许可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不能自主决定停止执行。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地方政府无权清理,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二、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能提出

  省级人民政府的层级比较高,是国务院的直接下级机关,向国务院提出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程序。县(区)、市政府不能提出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如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三、必须是对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有的是防止社会危险而设定的,属于涉及社会事务的行政许可;有的是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了配置资源而设定的,属于涉及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提出停止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是有关经济事务的,对于涉及社会事务的行政许可,不能申请停止实施。

  四、停止实施的标准是通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能够解决

  即:(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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