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几点作法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被 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机关向被告人或者其他负有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提起的赔偿损害和返还财产的诉讼活动。随着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的增多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 。
笔者认为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也有助于减少执行负担。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作用,尽最大限度进行调解,对给予被害人造成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主要从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依法处理,妥善化解被害方当事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切实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将此情形作为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在处理个案的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团结,促进和谐。
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中的大部分被告人属于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伤害案件多因民事纠纷引起;交通肇事案属于过失犯罪;未成年人需要挽救、教育等等。对于因这几类犯罪案件给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入手,积极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作好被告人的工作,在有效地消除因案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上下功夫。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充分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提高调解成功率,使被告人或其亲属切实认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及时赔偿,最大限度的安抚被害人,并以此作为考察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的情节。同时辅之以针对性的法律政策教育,使被告人真正的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和决心,并力争即时给付赔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进而得到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如在审理被告人刘国杰交通肇事一案时,因本案被告人刘国杰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受理案件后,经过审判人员精心细致的调解,作了大量工作,最后被告人刘国杰与四个被害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四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4千余元的协议,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结。通过民事调解手段的运用,开辟了此类案件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既有效地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贯彻了对被告人罚当其过的原则。这些民事审判措施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的合理运用,在化解因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中发挥了良好的功效,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和调率大幅度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人文空间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应大胆适用缓刑。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同时也相应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由此,既惩罚了犯罪,又教育、挽救了被告人,真正的对社会的和谐、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调解工作何时开展、如何开展才会取得最佳的效果,法官心中应当做到心中有底,切忌案卷初到手,就匆忙调解。刚受理附带民事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一方,本身或其亲属受到了侵害,急于盼望被告人得到其所期望的惩罚,情绪难免比较激烈、冲动,这时候强调做调解工作是不恰当的,此时应避其锋芒,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被害方宣讲法律知识,逐步打消被害方的不合理要求。对被告人一方,也要适时的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严肃地指出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赔偿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方式方法。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经济损失,无论哪一方只要稍有一句话不当,就会引起冲突,甚至致使法官的调解工作前功尽弃,此时即不能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同时调解,应先分头做工作,掌握双方的要求,在分头做工作时将法律规定贯穿于其中,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到其本身对本案的发生有无过错,待双方意见基本倾向于一致时,再召集双方。此时,法官对待双方当事人切忌厚此薄彼,切不可让当事人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偏向某一方,应当在言行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首先当面向被害方道歉,使被害方心平气和,然后法官趁热打铁,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在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时,应当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文书,依法敦促及时兑现义务,防止当事人思想波动、意见反复。另外,对于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愿意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害方“开价”过高,以至调解不成的案件,即经过审查,被告人对案件的确应负赔偿责任,本人又愿意积极设法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被害方因受过激的情绪控制,为达到使被告人得到严厉惩罚的目的,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过高的赔偿要求的案件,要重视被告人的赔偿意愿,综合考虑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告知被告人交付部分赔偿金到法院准备赔偿,再充分作被害方工作。适时明确告知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法律规定;同时明确,调解不成依法判决时,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节,法院将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促成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平等、自愿、公平地达成赔偿协议。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主要在于被告人。极少数的被告人即使受过一定的法制教育,也不一定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即将承担的责任的严重性,不愿调解,不愿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此种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明确告知如指控的犯罪成立将面临的刑罚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科处刑罚后仍不能免除民事赔偿;如果真诚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将能够得到从轻判处的刑事法律规定,让被告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严厉性。加之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均期望法院宽缓处理,在对自己的行为即将受到的处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后,会主动提出愿意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而主动要求调解。此时则应抓住时机,再次将双方当事人召集进行调解,首先让有过错的被告人给被害方赔理道歉,使被害方在心理上得到慰藉,被害方也比较容易谅解被告人,此时调解时机成熟,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般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代替判决。对某些案件,往往在短期内完全能够判决结案,正是由于长时间地调解,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使得原、被告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合理选择判决与调解。
调解工作,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因此,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选准适当的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才能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才能使被害方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才能消除“官司越打当事人双方仇恨越深”的后遗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附带民事执行上的工作压力。当然调解工作要费很多口舌,有时要反复多次,甚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上去考虑,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可以说当事人的满意就是对法官工作的最大肯定。
许昌魏都区法院 王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