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量刑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量刑规范化是解决实践中量刑偏差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必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一定的尺度,制约法官量刑的主观随意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某些罪名的规范机械化。有些罪名规范的太具体、框框规定得太细太多,比如,强奸罪中规定:“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这样不利于规范量刑优势的发挥,只是让法官机械量刑,而不是让法官根据犯罪情节适当量刑。
二、 盗窃罪中累犯构成绝对化。因量刑规范化对盗窃犯罪以数额量刑,在实践中,一些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的被告人,其盗窃数额只要够有期徒刑六个月,都认定成累犯。
三、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后刑期不平衡。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和之后的刑期不平衡。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二被告人参与盗窃次数、数额相同,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规范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 判决书中未体现量刑规范化的运用。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在判决书中却未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规范。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量刑规范化主要是解决量刑不平衡现象,但量刑平衡是相对的,是动态的,而不是绝对的平衡,量刑平衡主要体现在对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的判决基本一致;对同样的案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差别不大。这样就必须保持量刑规范在使用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我国面积广大,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形作出适合自己的量刑幅度,使刑罚切合实际又能达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而不是一味的按照量刑规范化机械的量刑,量刑规范化是一个规则,是给法官提供了一个量刑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而不是让法官将量刑绝对化、机械化。
二、 限定盗窃罪中累犯认定的幅度。量刑规范化中对盗窃犯罪以数额量刑,这样事实上扩大了刑法上对累犯的认定,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认定,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在1700元以上的都构成累犯,这太绝对化,也不能体现量刑规范化中量刑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平衡性。故此,建议对累犯认定的幅度作出限定,在有可能构成累犯的前提下不能仅仅以数额来决定刑期,而应综合看整个案件的犯罪情节、犯罪动机、原因、目的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三、 平衡量刑规范化使用前后同案犯的刑期。同案犯中因有的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被判决,有的使用量刑规范化判决,避免同罪同情节出现刑期不平衡的现象,建议在量刑规范化中作出说明,应作出与同案犯刑期相对平衡的判决,已判决的同案犯刑罚畸轻畸重的除外,而不能单纯的使用量刑规范化,不考虑刑期是否平衡,对同案犯是否公正。
四、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规范量刑规范化判决书的格式,对使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制作量刑规范化判决书,在判决书中写明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证据,法院是否采纳诉辩两方量刑建议,使判决书体现量刑规范化的特点,体现量刑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