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签署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吗?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初相濡以沫多年的恩爱夫妻,如今却对簿公堂。原来,丈夫发现妻子患上精神疾病,妻子患病期间,他与妻子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妻子头脑清醒后,却把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这份离婚协议书,要求讨回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林某是某大学女教师,自称当初自己患精神病期间被迫签字离婚,财产被前夫李某侵吞,如今不得不用法律讨回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去年,法院开始受理林某和李某的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近日,法院判处夫妻财产重新分割,林某终于讨回了自己的合法财产。
1999年,林某和李霜结婚,不久就有了孩子。身为大学教师的林是人人口中称赞的好妻子、好母亲、好老师。然而这个在外人看来幸福的家庭却发生了不幸。林的姐姐证实,2005年开始,妹妹就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学校经过评定,暂停了她的教学任务。
2006年8月,林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到2007年1月病情才好转。她患病期间,丈夫李某和她签订了事先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他和我离婚,是因为知道我是个病人,担心经济上受拖累。他脾气很暴躁,不签他会打我。”林说,“其实我不想离婚,我也知道自己有点问题,但家庭财产分割至少要公平。”李和林的《离婚协议书》里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大致有:1、房产权归男方所有,由二人儿子继承;2、双方各自财物归各自所有;3、李一次性支付给林伍万元整,二人互不亏欠。
“房子、股票、现金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点法律知识我还是知道的。在签字时就知道这份《离婚协议书》不公平。”如今头脑清醒的林曦痛苦地回忆道,“可是没有办法,他会打我,我害怕。我是被他拖着去民政局签字的。”。
2007年5月,法院委托医院对林进行精神鉴定,证实她从2005年左右开始有精神异常,有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从病历记载看,林在2006年8月14日首次就诊时存在被害妄想,同年9月16日及11月11日复诊时症状仍未缓解,根据疾病规律,推断其在2006年6月-10月间仍处于患病期间,存在明显的精神病理症状,无法完整、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评定当时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判决:林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夫妻双方的财产重新分割,林曦最终讨回夫妻俩所共有的部分房产,维护了合法权益。另悉,阿辉目前也把前妻林曦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当事人均为化名)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与精神病人签协议
不具备法律效应
精神分裂症病人在患病期间,对法律有关事务的处理能力有困难,不能理解一些法律事件的性质。由于这类患者不能理解法律的程序与不能正确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因而会给自己带来一些不良后果或影响,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与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协议时,是无法律效应的。监护人和亲人应当从保护精神病人的角度出发,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处理这些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