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起诉被告黄某(女,成年,精神病患者)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如何进行审理?
【分歧】
针对本案有二种审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直接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先审理查明该婚姻是否有效,然后再按正常的程序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应查明该婚姻的效力,看婚姻是否有效。因为婚姻有效是解除婚姻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若是该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那么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法院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裁判。
其次,若是婚姻有效,精神病患者被起诉离婚,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先对该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司法认定,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若该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则应恢复离婚诉讼。若该患者被确认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该患者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基于配偶身份仍是被告的监护人,但基于维护该患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变更监护关系,由该患者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待上述程序审结后,法院应恢复离婚诉讼,由该患者的监护人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再根据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凌卫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