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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起诉一律不受理吗?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刘红与丈夫结婚八年,起初两人相处的还行,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逐渐产生矛盾,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刘红实在是对这种日子过腻了,来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夫妻感情系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础。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均应珍惜,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现夫妻关系受到伤害,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就判决驳回了刘红的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劝说,刘红也冷静下来,准备再给丈夫和自己一次机会,试着好好相处。两个月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刘红发现丈夫竟然在外另有一个女人,两人时不时的偷偷幽会。这下,刘红再也坐不住了,这样的婚姻不要也罢,她立即书写了一份诉状,准备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正要起诉时,却因朋友的一句话而犹豫了。朋友说,法律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刘红是否必须要等到上一份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才能起诉?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个月内的起诉是原则性规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现了在上一次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出现的新情况,足以影响到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的,原告还是有权利起诉的。本案中,只要刘红在起诉时能够提供丈夫确有婚外情的充分证据,法院审查属实后仍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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