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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政治智慧
发布日期:2011-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尧典》记载,皋陶是舜任命的司法官。他通常也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法官,甚至可以视为法官职业的开山之祖。同时,他也许还是中国有史以来政治地位最高的职业法官。他的见解并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或狱讼,相反,他思考了那个时代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问题。有一些文献,把皋陶与尧、舜、禹合并在一起,统称为“上古四圣”,这当然是一个很高的荣誉。

  然而,《皋陶谟》表明,他确实配得上这样的荣誉。在这篇以他作为主题的文献中,他主要论述了为政、识人、安民等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政治问题。就像柏拉图写下的那些著名的对话录一样,他对于这些政治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以对话的形式展开的。他当然是对话过程的主导者,大名鼎鼎的禹,反而屈尊地为他充当了配角,充当了他的倾听者———单是这样的角色安排,就已经烘托出某种意味深长的效果,包含了一种无言的评价。

  对话一开始,皋陶就提出了一个命题:“如果君主诚信地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就会得到贤臣的襄助,政治就会趋于和谐。”禹赞同这个说法,并进一步追问:“那么,怎样才能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呢?”皋陶告诉他:“一方面,要慎修身,常思长久之道;另一方面,要亲九族,让大家都能理解并进而追随君主的想法。只要慎修身、亲九族,即使行之于近处,也可影响至远方。”禹再次表示信服。皋陶又进一步指出:“君主要行此道,在于能知人善恶,择善而任用;在于能安顿民众,为政以安民。”

  皋陶的这些政治见解,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所谓“一个中心”,是指君主的德性。这是美好政治的起点,也是美好政治的关键所在。政治是否上轨道,是否政通人和,主要取决于君主内在的德性修养,以及这种德性的外化、践履。因此,美好政治的第一步,在于提高君主的道德修养。君主的德性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就能够让他的整个宗族得到感化,亲善和谐。而且,宗族之内的每个人,又可以进一步影响与他们相联系的其他人。因此,君主的德性,虽然只能被君主身边的人直接感受到,但是,君主身边的人却可以把这种德性向外部、向四夷、向天下不断地传递、扩散。这就是皋陶的政治哲学的精髓。

  这样的政治哲学,构成了中国数千年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到清朝末年,才逐渐衰歇下来。这种政治哲学衰歇的原因,是民主政治的兴起及其所带来的新的政治观念:民众是政治的起点。在西方式的选举制度中,尤其是在“大选”中,未来的政治领袖只有迎合多数民众的价值偏好、内在需求,才可能在“大选”中胜出。因此,政治领袖的想法、愿望,就不大可能超越于多数民众的想法或愿望。政治领袖的神圣性或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码”,也就失去了根基。不过,在人类文明初期,把政治秩序、文明秩序建基于政治领袖的个人魅力,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现象,而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譬如,圣经中的摩西,与中国的尧、舜、禹,就属于风格相似的魅力型领袖。从后来表现出来的发展、演变规律来看,这也许是神权政治时代的必然产物。

  如果说,君主的德性作为“一个中心”,可以归属于实体性的政治问题,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两个基本点”,则可以归属于程序性的政治问题。因此,在君主践履古代圣王的德性的同时,要实现美好的政治,还有待于两种程序性的方法,一是识人,二是安民。

  所谓识人的方法,主要用于选拔官员。用现代的流行语言来解释,就是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为了选拔优秀的官员,皋陶提供了九项标准,即“宽宏而坚定,柔和而卓立,谨慎而恭敬,多才而认真,驯服而刚毅,正直而平和,简易而方正,刚正而充实,坚韧而良善”。不过,颇具实践智慧的皋陶并不要求所有的官员都符合这九项标准,因为这九种标准实际上描绘了一个政治完人的形象。退而求其次,皋陶认为,如果有人符合其中的三项,就可以出任卿大夫;如果有人符合其中的六项,就可以做诸侯。这就是说,一个人政治职位的高低,与他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应当保持正比例关系。

  所谓安民的方法,主要用于治理庶众。按照皋陶的论述,其方法又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重视人,要发挥人的作用。这里的“人”,主要是指承担着治国重任的君主及其百官。其中,君主自己要敬业,官员的集体智慧也要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要重视制度建设。皋陶主要谈到了三大制度:五种伦常制度,五种等级制度,五种刑罚制度。五种伦常制度与五种等级制度主要立足于正面的、建构性的规定:不同身份的人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较之于这两类正面的、建构性的制度,五种刑罚则是负面的、惩罚性的制度。这五种惩罚措施,主要针对那些违反了五种伦常关系、五种等级关系的人。如果要比附现代的法律体系,那么,五种伦常制度和五种等级制度近似于现代的宪法、行政法、民法之类的旨在建构、形成秩序的法律,而五种刑罚制度则近似于刑法、处罚法之类的旨在修补、救济秩序的法律。

  可见,皋陶关于识人与安民的设想,足以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运行图:既要发挥君臣的德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也要注意建章立制。强调君臣的德性以及这种德性的发挥、外化,不仅增加了政治的正当性依据和道义基础,而且还可以为世俗的政治实践赋予形而上的意义和价值。这些具有超越性的意义与价值,既安顿了中国人的心灵世界,同时也孕育了中国早期的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强调建章立制,主要在于完善政治的运行制度、运行技术、运行规则,可以归属于政治的形而下的部分。这些“五伦”、“五等”、“五罚”,开启了中国早期的政治科学与法律科学。政治哲学面向主观的人,关注人的德性;政治科学面向客观的法,关注制度与技术。

  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观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早年强调哲学家之治,晚年强调法律之治。在中国思想史上,由子思、孟子一派所开创的心性儒学,主要强调“内圣”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比较而言,公羊学派更多地强调制度对于政治的决定作用。这些“轴心时代”(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认为,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间,是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这段时期是人类文明精神的重大突破时期。在轴心时代里,各个文明都出现了伟大的精神导师———古希腊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以色列有犹太教的先知们,印度有释迦牟尼,中国有孔子、老子……)的思想巨人,大多在人与法、心与物、德性与制度等等二元划分中做出了非此即彼的选择。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早在“轴心时代”之前,在更古老的皋陶的叙述中,我们就已经看到了人之德性与法律制度的结合对于文明秩序的积极意义。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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