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法诉讼参与人常考点 ,司法考试本章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常考的知识点(难点)是: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刑诉法第88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第187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根据刑诉法82条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时间。(第82条第五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刑诉法》第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辩护人
(五)鉴定人。
1、条件;有4个条件。公安司法机关派遣、具有专门知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自然人。
2、鉴定结论。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六)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证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凭着感觉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到案件事实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款是对证人资格的规定,有很多初学者对本款理解有误。正确的理解是:在第一个“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样;也就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例如,聋而不瞎的陈某,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陈某就可以在该案中作证;再如,一个9岁的儿童如果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也可以在该案中作证人。因此,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的条件还有:(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2)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间接了解;(3)提供案件情况;(4)必须通过诉讼外途径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做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问题
经常有考题在回避的选项中,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也列入选项中,这其实是干扰项。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不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证明力相对弱一些。
5、证人以出庭为原则,以不出庭为例外
6、掌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07司考单选26题】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