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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诉讼参与人之被害人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与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2.被害人的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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