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强奸案件的证据
笔者承办了几起强奸案件,法院均认定为有罪并且判处刑罚,但是在证据的认定上我们保留一定意见。
一、过分采信受害人的陈述
强奸案件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这两者往往是矛盾的,这时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于受害者的陈述。
二、过分追求“发生性关系的证据”
一般通过DNA鉴定、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均能反映出发生过性关系,但强奸罪罪与非罪的关系不是是否发生性关系,而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反妇女意愿。当然,在定罪的基础上,是否发生性关系会影响到既遂或者未遂,进而影响量刑。
三、强奸案件的核心是“违反妇女意愿”
我们认为是否“违反妇女意愿”绝不能仅听受害人的一面之辞,而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被告人是否采取暴力;被害人是否有伤;被害人衣服是否被撕扯破;被害人是否有机会反抗;如果反抗、是否有人可以获救;被告人、被害人以前是否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相隔多久报案;在什么情况下报案;双方到案发房屋是否有强制情况;被害人是否有酒醉等不知反抗的情况;被告人、被害人案发前的交往情况;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是否矛盾等。
总之,对强奸罪的证据一定要综合分析,绝不能仅根据受害者的陈述直接认定犯罪,涉及到罪与非罪,司法机关必须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