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盗窃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A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A构成自首
1根据案卷材料第8页及被告人供述,案发后****派出所电话通知A前往公安机关,A由于胆小,不敢前往,随后就在******门口等派出所办案人员, 后派出所办案人员在高架上迷路,还是A指明路线并一直在***门口等待,后被****派出所带走并转交给***派出所.A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抓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的规定。
2、A到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其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其应该属于自首。
3根据《刑法》67条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A到案后即在第一时间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涉及到的数额
1、  第一次盗窃  受害者称被窃5000余元;同案犯B称盗窃4000余元,每人分1000多元,给A500元、吃饭200元;同案犯C称是其他人从抽屉里偷了3000元,每人分了人民币600元,给林姐1000元,余下200元在一起吃饭;盗窃数额与分配方式及给A的钱都不一致,有进一步核实的必要。事实上A在该次盗窃中仅收取300元车费。因此如果按B的说法,该次盗窃数额也最多为2300元。
2、  第二次盗窃  只有B称盗窃1000余元,这种说法与其它材料无法印证。同案犯D也被刑拘,但是就该节事实,未发现有关讯问笔录。
3、  第三次盗窃  受害人称失窃彩电一台、1300元现金、充值卡若干;B称盗窃电视机一台、人民币200元;C称其它两人在里面盗窃彩电一台及1300元,这种说法值得推敲,自己没有进去实施盗窃,怎么知道盗窃的具体金额。我们认为,相对于B与C的说法,前者的说法要更可靠一些。则该节事实应该是盗窃两百元现金,而非1300元。而C也称,赃款是三人平分的,每人八百,这样计算下来,两千四百元,也和电视销赃的两千元与盗窃两百元总和基本相符。而同案犯冉否认有该节事实。
4、  值得注意的是,A在上述案件中均不知道盗窃的具体数额。
5、  A并非带路,指明作案目标。D的说法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6、  A除了收取应得的车费外,没有分得任何赃款。
四、关于电视的鉴定
会见被告人时,A称自己认为电视价格鉴定偏高,要求重新鉴定,请求贵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意愿。根据有前规定,同意重新鉴定的申请(附重新鉴定申请书)。
五、A悔罪态度明显,愿意退赃
A到案后,交待自己的全部问题,悔罪态度非常明显。并且愿意尽自己的力量退赃,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六、A属于从犯,A在上述三起盗窃案件中,起着辅助性、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该从轻处罚。
七、A无前科、家庭困难,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况且其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为了谋生才不慎陷入到犯罪中。恳请对其建议量刑时适当考虑。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