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次B超、妇孕检查,孕妇再三恳求优生优肓,可最终生下个严重畸形婴儿,面对巨额医疗费、教育费、康复费、护理费,医患双方各执陈词,无奈之下,患者将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 健全母亲生下畸形婴儿 2010年10月12日上午10时许, 34岁的李慧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经历一番痛苦的挣扎,在医师的一个多小时剖宫手术下,生下一个足月的女婴,这时李慧娟听见妇产医师一声哎叹的惊叫,方知她产下的是一个下肢短小且严重畸形的女婴,李慧娟当即昏晕了过去……门外,李慧娟的爱人谢琳焦急地等待着,传来的消息却犹如晴天霹雳。他无法接受这个出乎意外的事实,他找到昨天还为他爱人做B超、妇孕检查的吴医师和易医师问个究竟,两位医师的回答让人吃惊,她们竟不知道会有这样的结果,对于婴儿的畸形也没有任何责任,谢琳再三强调说:“你们两位医师为我爱人做了六次检查都没有检出婴儿严重畸形,而且每一次都安慰我们夫妻说婴儿发肓正常,并且十分肯定,没有任何异常……言语不合,不欢而散。 右下肢畸形的婴儿—李书蕾 躺在病床上的李慧娟顾不得虚弱的身子也去找吴医师和易医师问个明白,可两位医师都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爱理不理,最后,两位医师说你们找院长去,于是,李慧娟夫妇找到院长,与院长理论了一番之后,院长就叫他们去找安福县卫生局,于是,李慧娟夫妇便去找卫生局领导反映,要求给个说法,可是,卫生局的领导见状也不知如何解决,只告诉他们说去找法院起诉……无奈,李慧娟夫妇只好四处奔波,咨询法律,求助律师。 李慧娟怎么也没想到自已会生下这么个残缺的婴儿,想到这,她感到很羞愧,觉得自己无法面对双方父母、亲戚朋友,没脸去见村里邻居乡亲,更无脸面对不幸的女儿。李慧娟郁郁寡欢,焦虑不安,躺在病床上一个多星期后偷偷跑回家,整天愁眉苦脸、茶饭不思,闭门不见任何人,不愿与任何人说话,心思重重。谢琳请医师把脉望径,最后医生诊断说,李慧娟由于受刺激太大,精神压力大,可能患上了抑郁症。 不管怎样,女儿出生了,这是事实。她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谢琳夫妇商议,让女儿随母亲姓,给女儿取名叫李书蕾。面对无辜的生命,可怜却又可爱的畸形婴儿,考虑到李书蕾今后一生的生活和所需的巨额医疗费用,假肢费用等等,迫于无奈,谢琳与李慧娟决定向法院起诉,为女儿讨还一个公道。那么安福妇幼保健院与畸形婴儿存在有何关联呢? 六次产检B超医师均表示正常 家住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的李慧娟,1996年12月与丈夫谢琳结婚,婚后的2000年3月生下一个女儿。2010年1月1日李慧娟末经,2010年5月7日,李慧娟到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体检,被确诊已怀孕5个月。当即,李慧娟要求保健院医师进行产前诊断,保健院安排该院易医师接诊。2010年5月30日,李慧娟入院孕检后,一直按照医师建议和要求继续在该院随诊和月诊,而且为了引起保健院的高度注意,李慧娟如实向保健院易医师表明了她的年龄34岁,并明确提醒医师,其年龄偏高,对胎儿的健康情况极度担忧,表达了极其强烈的优生优育的愿望,易医师对李慧娟进行了体格检查和B超辅助检查,并在病历单上进行了记录,易医师要求李慧娟不适随诊和1月诊。此后,李慧娟分别于2010年5月30日、7月7日、8月9日、9月5日、9月20日、10月11日在妇幼保健院做了6次产检,6次产检有4次B超,易医师与一起检查的吴医师都做了记录,均表示胎儿发肓正常,没有任何异常,直到2010年10月11号在保健院入院待产,并做了B超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异常。可事与愿违,李慧娟却生个严重畸形婴儿。李慧娟和谢琳的代理律师曾庆鸿说,保健院没有严格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要求给李慧娟利用相关针对性技术进行产前诊断,且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没有给李慧娟任何产前诊断的医学建议,最终导致了下肢严重畸形婴儿的出生。 畸形婴儿的出生给李书蕾的父母及其他家人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畸形婴儿的出生导致了谢琳和李慧娟夫妇将要花费更多的医疗费、教育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并且将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因为畸形婴儿很可能需要终生陪护,所以,这种损害是无穷无尽的,直到生命的终结。 记者采访了李慧娟和谢琳的代理律师曾庆鸿,他说:畸形婴儿的出生是因为保健院侵犯了李书蕾父母亲的知情权、人格权、健康生育权,从而剥夺了李书蕾父母亲的优生优育选择权造成的,同时畸形婴儿的诞生与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保健院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婴儿终生残疾谁买单? 医方虽不具备产前筛选的资质,但做产前一般检查也需要有高度负责、务必谨慎的工作态度,多达6次的检查仍未发现胎儿有任何异常,且一直称胎儿一切正常,可胎儿出生后却是畸形。 李慧娟对产期B超检查所要达到的目的与保健院医师理解不一,医患双方交流与沟通存在误差,保健院的告知不明导致患方误认为胎儿是发育正常。李慧娟于2010年5月30日入保健院孕检后,一直按照医师建议和要求继续在该院随诊和月诊,而且为了引起保健院的高度注意,原告母亲李慧娟如实向保健院表明其年龄偏高,反复表示对胎儿健康担忧,期间也多次问医师是否需要去更好的医院检查,医师说:”没必要,看胎儿发育是否正常关键看B超医师的技术,到哪个医院检查都差不多“。但实际原告出生后却被发现是畸形,这是由于医患双方交流与沟通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 原告右下肢畸形——大腿缺失,参阅《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相当于五级残疾。这将严重影响到原告父母对其监护义务和抚养负担的增加,原告的身体畸形需父母的长时间的护理,至少在成年前需要全面的护理。右大腿缺失还要面临安装假肢巨额费用支出,这个现实致使原告将来和父母现在陷入终身的精神痛苦。 在采访中,李慧娟的代理律师说,保健院的马虎检查且告知胎儿正常,误导孕妇错误生育。原告按照保健院的嘱咐的期限和要求在随月诊完整的接受了全部的产前检查,原告的母亲李慧娟如实向保健院表明其年龄偏高,优生优育的期望和目的非常强烈。根据保健要求和检查胎儿健康情况,原告接受了保健院的全程检查,产科B超临床检查对胚胎或胎儿是否患有先天畸形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异常胎儿进行治疗性流产,防止缺陷儿出生,保证后代健康都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分册》及B超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妊娠期13周左右的胎儿就可以进行B超检查,其检查的目的在于排除畸形胎儿,这个时期羊水相对较多,胎儿在宫内有较大的活动空间,能清晰地看到胎儿的各个器官,尤其是胎儿的四肢。产科医学论着记载怀孕3个月后(12周)胎儿已经基本成型,肢体的缺失与否B超是很容易看出来的。退一步说,院方如担心B超设备技术有限无法清晰识别胎儿是否发育健全,则需及时建议李慧娟到更好的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可保健院的医生没有做到。本案中正是由于保健院医生马虎胎检、疏忽建议,一次次告知胎儿发育正常的结论,以致误导原告的母亲李慧娟产下畸形胎儿。 专家认为:医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本案畸形胎儿出生究竟是医师发现畸形胎儿未告知所致、还是由于漏检而未发现或者根本就没有检查这一项、是无意识而不能发现畸形胎儿未告知所致?医院是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医院是否安排了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和没有取得产检资质的人员以及经验不足的人员为孕妇进行围产保健检查?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及经验不足是导致残疾婴儿未能检查出来的一个因素,对上述这些问题保健院无法提供证据。 曾庆鸿律师说,医方应当告知未检出或不能检出的行为是导致缺限儿出生的原因,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检查对象的知情选择权,是导致缺陷儿出生的后果,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保健院产前检查遗漏、疏忽的过错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李书蕾被监护和被抚养负担的增加和实际损失,给李书蕾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李书蕾的母亲因此事患上了抑郁症)和经济负担,且由于医院的行为,将导致李书蕾长大懂事后在学习、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强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医院应当对李书蕾的残疾给予精神赔偿。李书蕾的右下肢残疾,医院还应当赔偿假肢安装等相关费用,保健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李书蕾被抚养和被监护义务的增加。因此,保健院的不谨慎、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与缺陷儿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健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医疗行为虽然是一种对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伴有一定危险性甚至破坏性的行为,但其又是指示健康或帮助恢复健康的行为,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视其为侵权行为。然而,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便产生了医师对于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医师若疏于注意而违反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在本案中,判断医师有无过错成为关键之一,而要判断医师有无过错,其标准就得掌握好。一个是医师的业务水平标准,一个是对患者的注意程度标准。保健院在安福县境内属于妇科与儿科的专业医院,为李慧娟检查的易医师也是保健院的业务精英(兼职副院长),每次检查后都以一切正常答复原告的父母。李慧娟在分娩前1天也做了B超检查,保健院仍未发现胎儿的发育有异常,可婴儿出生却被发现为畸形。由此可见保健院的医师对李慧娟的产前检查是不谨慎的,存在着怠于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或疏于注意的过错,应当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还引申出了关于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问题。告知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孕妇或其家属签订告知书,医院应当就自己不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举证。若医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畸形婴儿的出生是对一个家庭的不幸,为了维护弱者和下一代的合法权益出发,李书蕾、李慧娟、谢琳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741.78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抚养残疾子女而负担的护理费246960元(68.6元/天X360天X10年),残疾赔偿金;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判令保留原告在本次判决中无法确认的后续治疗费、住院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的随时追索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不久,法院将公开审判此案,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专家点评 江西警察学院民商法教授刘德福点评:先天性残疾婴儿李书蕾、婴儿父母起诉检查治疗医院赔偿案件,近年在全国各地都大量发生。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过程的多样性,致使这类案件似乎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各行其是。 实际上,部分法院以及大多数的法官基于生活的直觉,认为婴儿畸形并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认定畸形儿的产生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继而判决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或者驳回原告的请求。这是以常识判断取代专业法律判断的典型。 就本案而言,原告请求医院对畸形儿的出生加重了新生儿父母的抚养照料义务,何时一个法律请求。需要依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和近因)作出判断。如果医院采取周到的检查和治疗,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转化为现实。医院的过错不是残疾婴儿本身,而是未能够检查出婴儿的残疾状况。残疾儿出生导致父母抚养成本的增加与医院未能查出胎儿残疾的诊断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就增加残疾儿出生所致额外的费用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应的请求权依据是缔约方的合理预期权和信赖权因医院的过错受到侵害,侵害的结果就是额外费用、成本的必然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遂川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