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住高级病房 每天600元谁买单
付小姐因车祸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她选择了每天600元的优质病房,20天内仅床位费就多花了1万余元,为此,她与肇事者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付小姐住优质病房的床位费与治疗病情无关,属于不合理费用,应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1.1万元。
2010年5月22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驾驶员汝先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了车祸,造成原告付小姐受伤。经认定,汝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厦门长庚医院抢救,住院55天,共花费医疗费4.8万余元。按理说,撞人肯定要赔偿,但事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很大的争议。
原来,付小姐刚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很重,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针对治疗这一部分的费用,被告汝先生没有意见。但是,付小姐在脱离危险后,住进了优质病房,每天要600元,而同一家医院的普通病房每天只需要50元。汝先生认为,这些不合理的费用不应该由他承担。
针对被告的质疑,原告付小姐说,治病疗伤需要静养,因此无法住在普通病房,住优质病房也是诊疗需要。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付小姐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付小姐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予以重症监护等治疗。经审阅住院费用清单,可知其诊疗、用药、相关检查均符合伤情的需要,符合临床诊疗常规,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付小姐病情相对稳定后,由监护病房转出后住优质病房,非治疗必须。由此产生床位费1.2万元为不合理费用。
■法庭直击■
原告:你方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鉴定人: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优质病房床位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优质病房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保证按规定比例提供普通病房的基础上,设施条件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次病房”;“优质病房床位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
对于静养,我们的理解是人需要卧床,少活动,优质病房并不一定就是安静,只是条件较好。普通病房也有单人间,不一定就比较吵。
根据患者住院费用清单第4页记录,患者进院的时候病情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治疗很快就脱离危险,患者住优质病房不是本案件必须的。患者刚进医院时237个小时属于重症监护,后13天的一级护理,适用于病情趋向稳定的患者;后33天三级护理,适用于生活可以自理的患者,说明患者病情已经减轻。
法官:普通病房与优质病房的明确区别是什么?
鉴定人:主要是设施条件不同。根据《福建省一般优质病房床位费最高价格控制标准》、《特需病房床位费最高价格控制标准》规定,单人间的规定是大于12平方米,设施上有电视、沙发、写字台等,省级标准是80元;按照原告居住的600元的标准,已经符合特需病房的价位,使用面积达到40平方米,还有会客室,有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级别比较高。
法官:监护病房是不是一个人住的?
鉴定人:监护病房与别的病房的区别主要是设施,且24小时有人值班,不是以几个人住为标准。
■记者手记■
杜绝车祸伤者过度治疗
以前有一个案子,原告因交通事故掉了一颗牙,换牙竟然花了1万元,结果引起了纠纷。车祸发生以后,有些因车祸受伤到医院治疗的伤者,往往不在乎药费有多高、治疗费用有多贵,认为反正是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买单,而有些医院也把这种病人视为“摇钱树”,开高价药、重复治疗。
厦门一家保险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了上述忧虑,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者,入院后最不怕的就是看病医药费贵,因为这些费用都是由肇事司机或是保险公司买单。个别医院针对这一情况,也就对交通事故的伤者“格外照顾”,比如有的护理级别过高,有的用贵药、用回扣药等。很多伤者也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不惜弄虚作假,泡病号、挂床。
2007年7月起,全国正式执行交强险新规,其中就要求将交强险保费的一部分用于救助车祸中的伤者。辽宁保监局针对过度治疗设立了门槛,辽宁省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交强险救助机构顺利实施救助,改变传统伤人案件的事后核赔模式,辽宁保监局已在辽阳试点,设立专项跟踪服务体系。辽阳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在辽阳,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将被送到指定医院就诊,在那里将有专门人员审核用药标准,减少不合理用药和治疗费用的产生。
■专家建议■
应细化赔偿项目的标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
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对目前大量存在的民事侵权案件如医疗纠纷、死亡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法既有不少亮点,也有不少变化,这无疑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重要的影响。就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而言,新法就带来不少改变: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改变;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增加;赔偿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
在这些交通事故纠纷中,双方一般对赔偿项目和标准都模糊不清。有时肇事方有赔付意向,但不知道要赔多少,受损方也不知道该开价多少。针对这样的情况,可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项目,列明填写事项,设计填充式的诉状纸。
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制定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审判及执行有法可依,减少因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个别法条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卢 絮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