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改为带薪探亲假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按语:鉴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导致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认为对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宜采取法律强制和威压的简单的司法审判强制方法解决,而应采用软法理论独有的法律利导原理进行引导和利导,以为赡养人创造有利的“常回家看看”的探亲制度为手段,辅之以探亲路费全额报销、亲情电话免费等制度,着力解决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探望的外部条件制约瓶颈。为此,我在2007年12月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下列建议。
关于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改为带薪探亲假的建议
建议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民建会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但是,这个条例没有充分考虑到职工年休假和探亲假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忽视了我国独生子女社会和老龄社会的客观社会变化情况,与社会大众的伦理生活需求状况严重脱节,因此,我建议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改为带薪探亲假,“两假”合并为“一假”。理由如下:
首先,近年来,中国社会的人员流动空前活跃,越来越多为事业闯荡他乡的人在异乡结婚生子,其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婚后双方都想回老家,两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岁岁团圆。对那些两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来说,探亲是一种无比珍贵的精神慰藉。但是,颁布于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26年来一直未做任何修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给予探亲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才给探亲假20天,这一规定与当前社会已很不适应,显然缺乏人性关怀。对空巢老人来说,四年见子女一次的制度安排,显然与他们的愿望和需求相背离。
我国已进入“空巢家庭”越来越多的老龄化社会,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为一个值得关怀的特殊的社会群体。随着家庭物质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关注和渴望独生子女的精神赡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探亲假政策也需要彰显应有的人文关怀。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职工休假制度时,能充分考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让“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
其次,在我国的城市里,还有一个辛勤劳动的群体——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他们却无法享受“带薪休假”,更不能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夫妻之间的探亲假待遇。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带薪休假”也并非没有可能。在青岛、厦门等地,一些企业聘用的农民工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青岛港的农民工“带薪休假”期间,还可领取每天30元的补助。虽然在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中,能享受“带薪休假”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但这些企业的做法表明,让聘用的农民工享受“带薪休假”是可能的。
第三,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在原有的双休、法定假日、探亲假之外再增加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降低了单位的生产效率,对用人单位严重不利。例如,1981年的《国务院关于公布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假如将该规定适用于农民工,显然不太现实。如果将带薪年休假与职工探亲假合并,就可以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和职工利益,同时合乎我国各民族人民的传统风俗习惯。
综上所述,我建议:国务院尽快将修订探亲假政策的工作与带薪年休假政策合并考虑。比如,取消探亲假婚前婚后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取消探亲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后的探亲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探亲假期按照工作年限不同分别为10至20天。另外,在国家对探亲假予以原则性规定外,允许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灵活掌握。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另外,应该按探亲旅途的实际距离确定假期,同时调整探亲路费报销标准,规定探亲假路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以上建议请求国务院予以考虑并采纳!
建议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
梁剑兵
2007年12月8日星期六
附:职工带薪探亲年休假条例(草案)(梁剑兵建议稿)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充分照顾空巢老人对子女的精神赡养需求,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中华传统美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配偶异地居住,有权享受本规定中的带薪探亲年休假(以下简称探亲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探亲假。
第三条 职工享受探亲假视为法定年休假,职工在探亲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探亲假为1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探亲假为15天;已满20年的,探亲假为20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探亲假假期。若有职工愿意牺牲正常的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应允许职工将积攒下来的补休时间加入探亲假。
教育行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探亲假假期与寒暑假假期合并使用。
第五条 职工享受探亲假的长途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其报销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执行。
第六条 职工休探亲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在尊重我国各民族传统风俗的基础上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探亲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探亲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探亲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另行给予不少于应享受探亲假假期的工资福利补偿。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探亲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另行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探亲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凡与父母、配偶同地居住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不享受往返路费报销待遇。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关于年休假和探亲假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学士,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