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而不比:合议庭的人文精神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当代中国的法官不仅要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而且继承和借鉴传统文化的精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融入优秀的传统人文精神,才能正确而妥善的处理每一个案件。《论语·为政第二》里有句话,子曰:“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这句话可以用来解读作为基本审判组织的合议庭。
“周而不比”原意指,君子按道义行事,不会违背礼,方方面面都显得非常周全,而不是以利害关系来结党营私。合议庭的“道义”,即司法的公平正义;合议庭的“礼”,即司法基本原则。作为合议庭成员的法官,应以公平正义为目标,遵守司法原则,周全地对案件进行处理。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发言,审判长通常最后发言。承办法官对案件了解的相对比较全面,需要首先由他来传递信息。他应该尽可能的向其他合议庭成员传达准确的案件信息和提供初步的裁判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的不是承办人,但不应漠不关心别人的案件,而应该相互团结并关注案件。对一个法官来说,这次出于公心而关注其他法官的案件,下次也有理由期待其他法官出于公心而关注自己的案件。合议庭紧紧围绕“道义”所在,才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比”的原文是指“勾结”。合议庭的“勾结”是以利害关系来勾结而徇私枉法。这是“小人”的勾当,就像“比”这个象形字一样,是两个相似的匕放在一起。“比”就是说,要人完全跟自己一样,那就容易流于偏私了。作为合议庭成员的法官,不能因为其他法官有行政职务或是审判长就曲意逢迎。而要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尽其所能地对案件发表看法,这有利于增加讨论案件的广度和深度,避免承办法官可能出现的认识褊狭与片面。如果裁判意见不一致,合议庭成员之间应该产生讨论和争辩。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必须作出决断。如果真出现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等争论不休的情况,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或可以提交给审委会,增加决断人数,很快就会形成解决意见。
合议庭最终裁定的案件也许会出现错误,但是,这种错误应该只能是来自于决策能力不 足,而不应该出于结党营私。如果自知个体决策能力不强,也不难解决,正好成为层层把关的理由。现在很多法院采取了裁判文书签发逐级审核制度,独任或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须由庭长审批,庭长审理的案件须由主管院长审批。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合议庭工作做出规定,今年2月1日又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是从外部运作形式上对合议庭的约束。合议庭也需要法官从内心精神世界进行自我约束。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主张从人的内心世界出发来研究外在的世界,强调人内心中具有一种价值自觉的能力。如果发掘得力、运用得法,必将对合议庭乃至整个现代审判制度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王梓臣,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