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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虚假消息和恶意舆论利用网络绑架民意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舆论绑架民意的事,不只是发生在网络上,也不是网络时代才有。一旦有人有意或无意制造了虚假的消息,该消息顺应了人们心理或需求,如果没人及时澄清,便会在一定范围内迅速传开,形成一种众人“围观”现象。大多数人不知道甚至不想知道被围观的真相是什么,但围着的人越来越多,都认为听到的即是“事实”,热情地转述和评论这一“事实”,以至于“以讹传讹”,“越传越讹”。最后,被围观的和参与围观的群众,都是受害者,甚至常常危害很大。网络时代形成的“网络围观”,并不是坏事。但如果虚假消息和恶意舆论导致了网络围观,就可怕了,会使无以数计的网友受到蒙蔽,民意受到绑架,虚假消息的危害范围更广,程度更甚。

谁对此负责任?当然,制造和传播虚假消息的人或机构,即发帖人或网站都应负责,从目前立法上看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危害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是目前在实践上,落实发帖人尤其是第一发帖人有难度,人数众多时一一追究责任也不现实。这成为履行信息发布和澄清义务的部门包括涉事机关或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各正式媒体都应研究,都负有解决责任的课题。

虚假消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只是使企业或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对于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责任人,受害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根据危害程度,要求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可以控告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虚假消息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

根据网络舆论绑架事实和民意的复杂情况,受害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况。所以,仅依靠受害人和司法机关的力量绝对不够。网络是一个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平台,无论政府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不能“堵”,而应“导”。所以,应要求履行信息发布和澄清义务的部门包括涉事机关或部门应及时调查发布有关事件真相,怠于调查和发布的应追责。网络时代,更要求新闻媒体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并承担更多责任,及时调查并揭示真相,引导公众舆论,而非简单转载,“以讹传讹”甚至借机炒作。
 
【作者简介】
苏跃龙,律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金融、证券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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