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与职务犯罪侦查的新途径——以周久耕案为例
发布日期:2011-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网络逮捕了周久耕
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接受了《新华日报》等12家媒体的集中采访。因其表示将对低价售房行为进行查处,而被认为是房地产商的代言人和推动者遭人肉搜索。很快周久耕抽1500元一条的“九五至尊南京烟”天价烟及在多个公开场合所戴不同名表的照片被贴出,并有网民向相关部门举报。
事发后第9天,《成都商报》一篇题为《南京市纪检委:网络事可信,不会调查》的报道称,市纪委“10号接待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消息不可靠”,“偶尔抽一包九五至尊香烟,尝尝鲜有何不可?”,“纪委不会凭几张网络照片就调查周久耕”,此言论引起网络舆论的极大不满。
2008年12月28日,在区纪委调查基础上,江宁区委以不当言论和公款高档消费的过错为由免去周久耕房产局局长职务,但这一处理结果并不能平息网络舆论对此案的进一步深究。
2009年3月20日,南京市纪委向新闻媒体通报称,周久耕因严重违纪被“双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周久耕案是网络舆论监督政府官员的一个经典案例。政府的应对措施有许多值得人深思的地方。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最让人遗憾的是当地检察机关对网络舆论没有表现出足够重视,坐失依法独立办理周久耕案的良机。
二、从周久耕案看网络舆论的特点
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极大优势,表现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全方位性和廉价性。正是由于这些得天独厚的特点,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在1995年,中国网民人数基本上还是空白,但到2009年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3.16亿,位居世界第一。网络舆论已日益成为我国民众表达意见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成为民意走向的重要风向标。周久耕案正是网络舆论推动了司法的进程,导致了一个贪腐官员的落马,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网民代替司法机关“行使”了侦查权,以舆论的形式“逮捕”了房产局长周久耕。周久耕案显现出网络舆论以下几个特征:
1.社会关系的再现性
网络技术与传统大众媒体一样都可以对不确定的受众发布信息,并且具有大容量、立体式、即时性的特点。网络可以比以往任何一种传统媒体更能真实、快速、全面、无损耗地再现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如近年来不断飙升的房价已成为社会普通民众最关注、最无奈、怨气最多的领域,而周久耕逆民意而为的言论则正好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又如江宁区委以不当言论和公款高档消费的过错为由免去周久耕房产局局长职务的处理决定非旦没有平息事态,反而刺激了网民对周久耕存在更深层次问题的追问,这正反应出了现实生活中政府公信力的逐步丧失。
2.舆论的多元化与不可控性
基础网络技术多媒体、全方位传播信息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可以用极低廉的成本通过制作博客、播客以及即时聊天工具发布和获取信息。信息不再被出版社、新闻机构、政府机构等信息权威机构所控制。互联网使社会文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周久耕案件中,新闻网站对此事件的报道更多地体现出新闻的传统特性。真正推动事件发展的网络信息的传播,网民搜集信息几乎涵盖了可搜集到的周久耕的一切信息。网络信息传播快速、多渠道、多元化特点也使得网络舆论具有不可控性。周久耕案件中,庞大的网络舆论主体的多元化也便利政府试图“引导”舆论的做法显得徒劳,如江宁区委对周久耕免职决定引起的舆论反弹。
3.放大效应
基于网络技术促成了信息的多无化和不可控性。BBS论坛、电子邮件、博客、网络日志等的存在,使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范围成几何级放大。周久耕案中体现最明显的就是网络的这一效应。周久耕仅是南京市江宁区的房产局长,其所讲话也仅是针对江宁区的房产市场,而且据某些媒体报道周久耕也并非要查所有低价楼盘。但由于高房价所积累的民怨已久,周久耕的讲话刺痛了大部分民众的痛觉神经,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就迅速受到全国网民的关注,从而成为全国性的网络事件。
三、网络反腐的新构想
1.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问题与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普遍存在案件发现难、查办难的两难问题,通常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影响线索来源;(2)单位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的阻碍;(3)犯罪的作案手法趋向智能化、隐蔽化、多样化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4)执法观念和办案技能与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复杂形势不相适应;(5)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但反观周久耕案,其中第一至第四条均得到了有效的破解。其一,管辖范围小并不意味着本辖区内贪腐案件必然少:周久耕抽的一包天价烟加上网友一双锐利的眼睛再加一个善于思考的头脑,这就形成了一个极具价值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其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网络舆论和媒体的强大监督面前不攻自破,根本无还手余地。其三,再智能化的作案手段,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在广大网络和媒体的无缝隙监督下都成为徒劳的。网友把周久耕的身份与收入与其所抽的烟和所戴的表相比较其原形就毕露,这是十分值得检察机关深思的问题。其四,或许在周久耕案中就有不少的检察官在积极跟贴,但为什么这么大影响的一个案子就不是检察机关最先介入调查,依法独立办案呢?
至于案件查办难,或许检察机关也面临着市纪委“10号接待员”的困境,这是刑事司法的谦抑性所决定的,但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个思路,这些证据想要定罪自然是相当欠缺的,但是作为侦查贪腐案件的突破口是否可行呢?
2.充分利用网络开辟案源
我们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应当充分注意网络对“社会关系的再现性”这一点。成为网络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有许多可转化为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则为检察机关发现社会矛盾提供了绝好的工具。远者如周久耕案,近者如云南“躲猫猫”案。在这两个案例中,网络舆论最终促成了贪官、懒官的落马,这虽然也可以算作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应对网络舆论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型案例,但这两个案例中检察机关所扮演的角色都是消极被动的。
坐等机会,尤如守株待兔。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转换一下思路,不再坐等网民发动舆论,而自己主动参与到网络舆论中去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呢?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发动一切可发动的网民的力量,从而打响网络反腐的新人民战争?比如探索建立合法利用网络“人肉搜索”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情报的机制。如果这些问题可以摆到操作层面,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相信职务犯罪侦查的天地必将更为广阔。
3.网络舆论,用之需慎
不过在将网络开辟成为新时代反腐新前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确地面对网络舆论可能存在的一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舆论的“多元化与不可控性”。网络舆论的多元化包涵了网络信息来源的多源化和网络意见的多元化,但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得多元化与真实性之间产生了断层。多元化的意见表达,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多种视角以及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渠道,但其真实性却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如何鉴别案件线索的真伪与可信程度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其次,将网络电子证据引入到职务犯罪案件中来又是我们面临的另一个挑战。由于电子证据有别于一般传统证据,可篡改性更强。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能力的审查就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涉及到证据收集的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的形式、证据来源、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这对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和侦查人员的办案技能是一种新的挑战。第三,网络的交互性和网络舆论的不可控性也是我们应当警惕的对象。侦查人员在网络上发现线索、搜集证据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与网络形成一种信息交互的格局,并且侦查一方任何行为都有可能经网络反馈给网民,稍有不慎网络舆论的放大效应和不可控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就对检务公开和检察机关的社会舆论应对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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