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一名律师、一个请求、一套证据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从法律技能和素养的角度,开庭是检验知识、锻炼能力、提高素质的重要方式。每一次开庭,都会有成功的经验和不足的缺憾,因此,及时全面的分析总结,对于每一个在法律道路上行走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作为一名曾经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愿将自己一些开庭经验与大家分享。特别要说明的是,笔者今天所论述的,并不是法理法条,也不是开庭的程序,更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开庭中实实在在的技巧和情节,这些技巧和情节,应该是教科书中学不到的。
09年年末的一起劳动案件,笔者当时不是律师,只是一名法务,是单位一方的代理人。对方劳动者请了律师,还是一个挺大的集团的法律顾问。开庭地点是北京市劳动仲裁委。
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劳动者2008年年初入职单位,岗位是物业维修工,每月工作时间225小时(每月工作15天,每天15小时),超过了综合工时制的167小时,因此劳动者在2009年12月离职后即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费(此时的加班费属于延时加班费)。
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后(该申请书应该是律师代写的,因为笔迹与劳动者在单位留下的一些笔迹不符),作者仔细研究了申请书的内容及文字,甚至每一句措辞,每一个词语的表述。果然,作者发现了大问题,对方聘请的律师,出现重大失误。
开庭大幕如约拉开,仲裁员、书记员以及双方“选手”都到齐了。笔者快速翻阅了对方提交的证据(很奇怪,北京劳动仲裁委总是开庭当天才提交证据)。以下是几个重要的环节:
一、仲裁员宣布开庭后,作者立刻向仲裁员提出问题:
“根据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开庭之前可以变更请求,但是只能有一次,请问是这样的吗?”
“是,只能一次”。
“如果没有提出新的请求,在开庭之后,还可以提出变更吗?”
“不能了”。
二、紧接着,作者向对方的律师提出问题(虽然不符合程序法,还没有到辩论阶段,不能相互发问,但是,法条和现实总是有差距的):
“请问,仲裁申请书上的仲裁请求有变更吗?”
“为什么提这个问题”(对方律师没有直接回答,还算是有一点点素养)
“因为如果你有变更,请及时提,不然开庭后你再提,我们肯定要申请答辩期,那么今天就开不成了,耽误大家的时间,下次开庭你还要再跑一趟”(我这些话其实只是迷魂阵)
“没有变更了”(要的就是这句话!)
“请书记员将这句话记录在庭审笔录上”(要的就是铁板钉钉!)。
上面这两步完成了,我知道这个案子,胜局已定。
原来,对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支付08年加班工资XXXXX元以及经济补偿金XXXX元”,但是他提交的一系列派工单、业主维修确认单等证据,都是09年的。证据和请求两张皮,用术语讲就是证据缺乏关联性。
当对方律师提出要求支付08年、09年的加班费后,作者立刻发言,“你的申请书中只要求08年的,没有要求09年的”,对方律师有点慌,向仲裁员解释,说忘记写了等等,尽管仲裁员和我都是心知肚明,对方确实也想要09年的,但是经过作者刚才向仲裁员的确认,就是仲裁员想帮也帮不了了。对方律师这回真的慌了。
到了质证阶段,作者顺利成章的提出,证据不具有相关性,不能证明08年存在延时加班。其他就不必多说了。裁决书拿到后,果然是驳回对方全部请求。
这个案子胜诉了,但是作者觉得还有很多值得思考和总结:
第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应当维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秉持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这个案子本身企业是赢不了了,支付加班费是必然,但是最后结局大逆转,就是因为律师的不负责任,马虎行事。
第二、认真分析对方文书中的每一个字,寻找破绽。我们这个社会,浮躁之气有些重,不少人都是应付了事,很少很认真的做一件事。法务人员就是要认真,仔细分析每一句话,每一个词,就可能有大发现。
第三、开庭时该说的话一定要说,仲裁员或者法官本身是非常有职业素养和自身修养的,只要你的提问或发言合理,他们是会支持的。
第四、创新思维。我们有时候太容易被传统做法限制。这个案子获得胜诉,就在于剑走偏锋。
以上几点是作者的一些总结,希望为正在或将要开庭的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还是那句老话,功夫在诗外,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在教科书之外,还需要许多积累。
【作者简介】
常大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集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