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案件执行难现象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院“执行难”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农村,执行难现象更为严重。
农村的执行难现象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决定的: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在农村不少人文化水平较低,处理矛盾纠纷也大多按照乡风民俗处理,也就因此造成了不少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1、从涉农案件类型来看。农村案件大多为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人身损害赔偿等,从这几类的案件类型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不少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在借贷过程中缺少应有的手续来保护自身权益,使自己陷入被动;对车辆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交强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承担巨额费用;面对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超生超育。
2、从案件审理结束后履行情况来看。案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许多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而法院进行执行工作时,农村被执行人的逃逸现象也十分严重。
二、被执行人难寻。随着人农村多地少矛盾的加深,加上交通逐渐便利,农村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得到了解放,大部分劳动力会选择外出务工,而这些人常年累月流动于不同城市工作生活,行踪住所很难确定。加之农村当事人的宗族观念也比较重,乡邻为维护本村人利益不顾法律规定,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使得法院无法顺利地开展执行工作。
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财产不易清查。农村被执行人与城市的被执行人经济来源有所不同,农村者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较少。同时目前还有不少农村被执行人的生活仍处于贫困线下,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标的款常常比较困难。这时这些履行能力较弱的被执行人极易因为巨额的债务而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破摔,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境地。
针对农村执行难的几点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法院应在平时就多在农村开展法律教育宣传,从源头上进行根治。自从2007年我国开展大学生村官的政策以来,现在几乎一村有一名大学生村官,法院可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聘请大学生村官为法律宣讲员,每周在农村开展“法律大讲堂”等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深入人心,使得人人大致了解法律,人人能够遵守法律规定。长此以往,不但给法院执行人员排除一定障碍,同时也能减少农村人的违法犯罪概率,起到了一举两得的功效。
二、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法院应注意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可在各村组设立1-2名执行联络员,执行联络员可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执行人员可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
三、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法院应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以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再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协作配合,需要广大村民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观念,更需要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氛围,确保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作者简介】
唐岑,江苏省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