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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中国法治的良性发展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的法治,是在社会转型和走向世界的双重背景下进行,法治的环境十分复杂。单纯强调法治系统的自我完善,并不必然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法治系统并不是孤岛,无法超越于社会发展之上,其有效运行不仅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还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政治力量、社会结构和文化条件等多方面的支撑。

法治自身是一个系统,包括法律规则的创制、实施以及法律规则意识等。在一个法治程度较高的社会,法律规则不仅要覆盖民事、经济交往和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还要符合自由、公正、理性等法的内在精神。法律规则的创制需要民主参与、科学论证、程序透明。法律规则一旦被创立要为人们遵守,被行政机关有效执行和法院保障落实。法律规则至上,法外特权失去生存土壤。正是在此意义上,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同时,中国法治的良性发展,受制于许多因素:首先是秩序安全。我国的社会转型是通过改革开放,以一种自我革命的方式推进。这种自我转型一面要求不断建构新秩序来取代传统,另一面又需要强有力的秩序来推动和保障转型。我国30年来渐进式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原因之一就是强调秩序的安全稳定。

其次是文化环境。法治发展需要文化支持,因为文化决定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我们要在传统中超越,选择和我国治理模式相近的大陆法系的法治发展模式,以实体法治为主,兼顾程序法治。也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传统文化中优秀的要弘扬,背离法治精神的要扬弃或改造。

再次是利益多元。经济改革的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利益多元化,包括经济多元、社会多元和管理多元。利益多元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因为利益的界定、实现和保护都需要法律规则,需要制度保障。同时,多元利益会形成竞争博弈,而博弈正是法治最核心的机理。法治发展要顺应利益多元的转型需求,为建构多元社会提供制度支持。

最后是走向世界。中国法治的发展不是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中推进,而是与中国融入世界的过程同步。在一个开放的、充满竞争的世界里推行法治,意味着不能有太多的动荡,不能以牺牲国家的竞争力来谋求法治发展。开放也带来更多学习机遇,借鉴吸收世界各国法治的先进经验,可有效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法治的良性发展,需要宏观视野,也需要务实精神。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努力探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简介】
薛刚凌,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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