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呼唤加快金融法治建设——赴香港参加金融法律培训班的学习体会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要的学习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对金融业的刚性约束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学习,本人认识到,香港金融业发达,竞争激烈,而这些与完善的香港金融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规范了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保障了金融业的健康、高速发展。如中小企业贷款,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便是应收帐款质押法律制度和浮动抵押法律制度,而应收帐款质押和浮动抵押在大陆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制约了金融业务的发展。又如个人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密不可分, 而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大陆金融法律体系则存在较多问题,许多方面无法可依。作为一名金融法律工作者,以后应加强对国外发达国家金融法律的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对中国当前金融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性学习,及时、多渠道地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让其听到银行的声音,进而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作出贡献。
与此同时,香港已制定法律对金融业的刚性约束亦为金融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大陆有法不依甚至公然违法的现象十分普遍,金融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堪忧。
2、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但不忘传统银行业务。
香港及国外银行中间业务十分发达,各商业银行均十分重视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利润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而国内商业银行目前仍以传统业务为主,中间业务刚刚起步,所占份额也比较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加快中间业务发展已是当务之急,而且先行者必将抢占市场先机,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同时,也不可荒废传统银行业务。因为虽然我国目前传统银行业务领域竞争不断加大,存贷利差也比以前有所降低,但就存贷利差而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同时我国属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不断涌现,传统业务市场空间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较大。
3、差异化竞争是银行业务竞争的发展方向,也为法律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香港金融业竞争激烈,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是有较大差异的,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其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其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国内银行间业务竞争比以前明显加剧,而且以后将会更加激烈。但国内银行目前的竞争彼此差异不大,当然这与国内的金融监管有一定的关系。不过可以预计,不久的将来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也将不断相差化方向发展。
银行业务竞争的差异化也给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竞争的差异化必须建立在符合央行监管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符合应由法律部门把关;其次,竞争的差异化必然要求法律部门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4、充分利用法律中介机构为银行服务,使银行法律工作从琐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香港金融业的发展与中介机构的发达密不可分,同时香港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也善于经常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为业务开展服务。此点对我行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从琐碎的、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集中精力于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以及对业务(尤其是新业务)法律问题的指导,具体琐碎、繁杂的法律事务尽可能委托中介机构去做,从而提升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层次,保障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
5、更新了观念。
通过学习,许多业务观念得到了更新。突出的有两点:(1)鉴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中小企业贷款款,香港通常仅作中小企业客户群中最优秀的部分,约占5%;而我行实际中的理念确实想将所有优秀的中小企业纳入到我行信贷业务范围,在此理念下,中小企业贷款客户的选择难免出现较多误差错误,风险控制难度加大,贷款质量也难以保证;(2)香港银行对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并不放弃原则,而且是宁愿放弃客户,也不放弃银行工作的原则;而我行信贷业务实践中,常常对企业无原则的迁就,甚至在企业拒不提供真实财务资料、项目资料的情况下,仍以企业为避税或逃税为由迁就企业,放弃银行的工作原则发放贷款,给贷款的贷后管理增加了难度,也为贷款质量埋下了隐患。
建议:
以后多举办些类似的培训班,并考虑在金融业发达、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且其法律经常为国际金融业务实践使用的英国、美国纽约州、新加等更国家或地区举办。通过此类培训,有利于提纲银行法律工作水平,更好的使法律事务工作适应入世后的国内环境,也使具体业务中少走弯路、少交学费,尽可能少地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