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税法笔记【全】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分为税收体制关系与税收征纳关系。调整税收体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在考试范围之内。税收征纳关系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因此税法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部分是征纳实体法,一部分是征纳程序法。该部分的复习,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这里的“税法”是指的实体税法,实体税法最常见的分类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收益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牧业税法;财产税法包括房产税法和契税法;资源税法包括资源税法本身、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行为税法包括印花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对于上述分类应有所了解。起码谈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应知道涉及哪些税种。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定,有税必有税法,税种很多,复习时往往感觉到很乱,而实际上税法的内容是很简单的,任何实体税法都是由下列这些要素所构成的: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实体税法就是这些要素的罗列,当然,具体到一部实体税法不见得这些要素全部具备,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就没有税目要素。
税法的构成因素中较为重要的有: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这三个要素是任何一个实体税法都要有的,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税法是无法执行了。
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关于征税主体,应当知道我国行使征税权力的机关有三个,分别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其余的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一谈到纳税主体,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企业与个人,这里必须要知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成为纳税的主体。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分税种的标志,如流转税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收益税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一个纳税人可能要涉及到多种纳税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针对的征税对象不同。在复习每一个具体税种时都应予以注意,当给出一些具体情况让选择缴纳哪一种税时就会运用到。
3.税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代表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税率的基本形式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采用比例税率的税种最典型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现行税法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的某些税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此外,税收优惠也是税法的构成要素,提起税收优惠,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减税与免税,学完税法应知道税收优惠形式是很多的,主要包括:减税、免税、退税、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和延期纳税等。
为便于大家复习流转税法,我们先总括性的介绍一下流转税的法律设计。一般情况下,对货物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劳务的提供,征收营业税。由于流转税采用比例税率,税负保持中性,这样使得流转税的征收,无法发挥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为兼顾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又选择了特定消费品加征一道消费税。因此,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就是一种递进的关系,凡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肯定是要征收增值税的,但反之则不尽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就是一种互补的关系,增值税侧重于对货物征税,营业税侧重于对劳务征税,两种税的征收不相重复。
二、分类
(一)增值税法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当给出的条件是销售货物时,首先应考虑增值税。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还包括两项劳务,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对于这两项劳务应特别注意,是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的。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盈亏状况,只要搞经营活动有增值额出现,就要征税。当考试给出的是销售收入额的时候,一般涉及增值税的缴纳问题。
增值税是针对货物的,但应当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货物的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有两项货物的销售是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的,这两项货物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这是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地方,在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到。
增值税是多环节征税,商品每流转一道,有增值额存在,就要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款是单独列明的。
增值税设计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减免税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减免税。
(二)消费税法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货物的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消费品加征的一道税。消费税纯粹是针对货物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这些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消费税的复习中有两点需要加以特别注意:一是特定消费品的范围,二是征税环节的单一性。依据消费税法,特定消费品是指如下五类消费品:①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烟火;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④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⑤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只征收一道,这一道是出厂环节,进口则是在进口报关环节。
在考试中,当给出货物的销售额,而又不是针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时,应首先考虑增值税。接下来看销售的货物是否在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内,若不在范围内,则不存在消费税的缴纳问题;若在范围内,还涉及消费税的缴纳问题。消费税基本不存在免税的问题,只对出口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三)营业税法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主要针对货物征税相反,主要针对劳务征税,外加两项货物的销售,这两项货物是: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当考试给出的条件是提供劳务时,首先应考虑营业税的缴纳。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劳务提供都要缴纳营业税,有两项劳务应特别予以注意: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这两项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多项劳务,应分别予以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税率最高的劳务计算征税。营业税的减免税是非常严肃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与上述三种流转税种不考虑盈亏状况不同,以企业经营有成果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的复习中,应注意三点:
1.这里的企业包括所有的内资企业,内资企业来自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这里的全部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所得如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2.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3.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准予扣除项目是指成本、费用、损失。
因为必读法规中没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掌握上述内容就可以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这个问题中,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1.纳税人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③外资企业:
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⑤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⑤。
2.征税范围上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而外国企业仅就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3.适用税率与计税依据上的差异。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取得应纳税的所得额,适用30%的税率计算纳税,另外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20%的税率征税。就是说,要注意外国企业所使用的税率不是一个,而且应注意适用30%的税率时是以应纳税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适用20%的税率时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计税依据的。
(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在考试中是个重点,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是指居民以外的人,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这里应注意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不是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属于居民的范围,就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负有向中国政府纳税的义务。
2.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项目。依据税法,个人的下述所得应当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应注意:个体户在税法上按照个人对待,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下述所得属于免税项目: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项奖金;国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在上述免税的所得中,应注意奖金必须是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否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股票、公司债券的利息、储蓄存款的利息都是要纳税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管是多少均不纳税。
当给出一些具体项目时,应做到能从中选择出来哪些征税哪些不征税。
下列情形下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利率。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所得中,有两个地方较为特殊,应适当予以注意:一是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所得税制度中应搞清楚所得额、应纳税的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三个概念。应纳税额是依据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应纳税的所得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把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后的数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在计算纳税额时不允许相加,如张某某月取得了劳务报酬1万元,该月还取得了稿酬5000元,在计算张某应纳的税款时是不能把这两项不同性质的所得加总在一起的,必须分别计算纳税。
依据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纳税,以所得额减去1600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次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作为应纳税的所得额;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四、税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包括税务管理、征收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内容,复习的重点在征收管理上,其中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每年必考。在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为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税款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财政机关(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组织征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税时不适用征管法。当给出一些具体税种时应选择出来哪些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哪些不适用《征管法》。
(二)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账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的有关内容曾经考过,如税务管理的三项内容、纳税的延期申报等,在这里主要应注意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关于税务登记,首先应注意税务登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须税务登记。其次应知道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均在工商登记之后办理,注销登记则必须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加强了税务登记的管理,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2.账簿与凭证的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关于账簿、凭证管理,应注意账簿的设置时间、税务会计的决定权与发票的印制管理。依据法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企业的会计与税务会计发生冲突时,税务会计具有最终决定权;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3.纳税申报。至于纳税申报,应当知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即使是依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征收管理在征收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收法定原则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税务机关征税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税款缴纳管理
(1)按期纳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处应注意与《海关法》规定的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不同。
(2)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延期的期限为最长3个月,二是扣缴义务人不存在延期解缴税款的问题,三是延期纳税的审批权在省级税务局。
(3)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税收法定,法律规定有减税、免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可以视情况采取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1)核定税款。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应纳税款的权利,应注意看一看《征管法》第35条,税收法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税务机关便不能采用核定应纳税款的权利。
(2)调整应纳税额。这是针对关联企业采取的一项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避税。
(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
②采取税收保全失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税款时,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应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措施是在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经采取一般的征管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项强制纳税人尽纳税义务的措施。
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这一点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但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一样,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如个人纳税人不得采用。
②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就是说,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并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责令限期缴纳,逾期届满时才能采用。
③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强制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④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同样,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内。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措施不同的,应区分开来。
(5)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征管措施。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里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无权直接采取扣押措施,但扣押时不需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扣押后税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无权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或货物。也就是说,从核定应纳税额,到扣押,再到拍卖或者变卖,这些措施的采用是依次递进的。
4.保护税收的措施保护税收的措施基本上都是2001年修订《征管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1)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说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2)税收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是指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第二拖欠国家税款在先,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应当优先于这种有担保的债权;第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或者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5)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5.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予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税款缴纳3年后发现的,便不得再请求退还。这里的3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2)税款的补缴。对于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请求滞纳金;3年后发现的,税务机关便丧失了请求的权利。
(3)税款的追征。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应注意,追征期3年或5年是针对纳税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情况的,若主观上有故意则属于偷税、欠税或是骗税,追征期是无限的。
(四)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注意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不包括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地,税务检查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其他一般了解就行了。
(五)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中主要应注意一下什么是偷税、欠税、骗税和抗税,以及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其具体的责任是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罚款,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也是修订《征管法》时变动了的一个地方。
(六)税务争议的解决税务争议有两类:一类是纳税上的争议,一类是处罚上的争议。这两类争议在解决的方法上不尽相同,考试中出现了,应先看清楚是哪一类争议再进行选择。
1.纳税上争议的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才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未经纳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就是说,纳税上争议的解决程序是:先纳税,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进行诉讼。若不纳税又不提供担保,纳税上的争议不予解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税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征收的,税的征收带有强制性。
2.处罚上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里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另外应注意,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自身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提示]个人所得税与《征管法》中的征收管理是每年必考的内容,是本节的重点。对其他内容也应整体有所了解,做到对税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以应付其他部分的灵活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