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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纲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阐述

  1、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2、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1、建立完善的妇女立法体系

  2、形成一个严密的妇女权益之网

  3、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4、消除家庭暴力必须要标本兼治

  三、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

  2、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3、营造良好的社会尊重妇女的氛围

  摘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措施 危害 成因 对策

  【 正 文 】

  女人是生理上的弱者。莎士比亚的“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的名言在男女生理比较上有其真理性、永恒性。在男女组合的家庭中,女人自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当社会确认遭受家庭暴力是受害者,使用家庭暴力是犯罪时,社会已文明到男女平等的时代。1994年国际家庭年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宣传主题。接着反家庭暴力又成为’95世妇会的热点话题,成为“行动纲领”关注的12个重点领域之一。中国有没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什么?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作一粗浅探讨,旨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家庭。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信访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 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 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

  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 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 件, 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

  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信访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 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 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

  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呻吟,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 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 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 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 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强奸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这一件件,一桩桩都是妇女的泪、妇女的血、妇女的命。妇女在呐喊!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原因分析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如果说它是必然的,那么就应该是所有家庭中都有夫对妻的暴力,但现实生活并非如此。夫对妻使用暴力,有其深层原因。表面原因一般说只是导因,即夫打妻的导火线。任何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导火线,即使遏制了这一导火线,另一导火线又可能引起暴力。到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求助的妇女的情况,也许能说明任何一件事都可能成为导因。这些求助妇女分七种情况:一是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二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三是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四是为一点小事男方常常殴打妻子,女方长期隐忍;五是男方道德败坏,流氓成性,虐待女方,致使女方重伤;六是赌博输了钱打妻子发泄或酗酒后发酒疯殴打妻子;七是双方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据中国妇女报1994年2月18日戴小云《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一文统计,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在分析时认为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方有外遇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这一类占总数的32.2%; 二是赌博诱发社会暴力占总数的26.2%。无论是上述的七种表现还是两点主要原因(其实这只是两种主要表现)都只是家庭暴力的导因,而不是本质原因。更重要的是揭示出本质原因,即根本原因。为了遏制家庭暴力,必须透过导因揭示家庭暴力的本质原因。我们认为本质原因是:第一,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当今的文化基本上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我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有较透彻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以维护男子利益为转移,在这样的社会里,“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1〕。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结构不平等。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格局。男人决策,女人服从的社会结构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文化的主流地位。男权文化就是丈夫打妻子的最本质原因。

  第二,家庭暴力是夫权思想的毒果。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有权利,妻子对丈夫有义务。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如果反过来,妻子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天理不容。唐宋法律规定:夫殴伤妻减凡人二等论处,妻打了夫,至少判妻徒刑一年,打伤则加三等论处。明清法律规定:夫殴妻没有致伤不过问,打伤减凡人二等;妻打夫,一律丈刑一百,打伤加凡伤三等论处。这一加一减,明显地维护夫权统治。“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个“度”就是不致残。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夫权思想严重的丈夫必然采取暴力解决家庭矛盾。

  第三,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由于性别歧视观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社会宽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同时还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文化。当官的打老婆照样为官,打老婆的照样升官。这些“官老爷”的示范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在山东妇联信访办1995年受理的20起家庭暴力案中,施暴者不少是处级干部,还有厅局级干部。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增多,除因为对施暴者缺少制约外,更重要的是他们高高在上的社会地位使然。在山东济南同是51岁的一对大学老同学夫妻,妻子在大学任教,丈夫在省委某机关任副厅级干部。丈夫几年前就有了外遇,妻子曾一度一再忍让,想保全这个家。当妻子反抗时丈夫撕裂她两个手背的皮肉,并叫嚷:“想过就这么过,别的你管不着。”省府某机关一位处级干部打伤妻子,医生见状十分气愤,让武警战士把其丈夫叫到了门诊部,指责他的暴行。这位处级干部却说:“我的老婆我愿打!别说打她,我还想打你们多管闲事的”。副厅级、处级干部如此气焰嚣张地打老婆也许在目前中国还不奇怪。奇怪的是虽然这些案件都已向组织上反映,但上级组织在这位副厅没有什么政绩的情况下,将其提升为正厅,岂非咄咄怪事!?这不仅认可了这位夫权思想较重的领导干部可以继续打老婆,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效应。“打老婆不影响升官”成为一条不成文法则,实际上起到鼓励干部打妻子的作用。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还表现在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认识。中国妇女报上曾发表一篇题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该文迅速得到转载。文章认为女性的言辞更具有攻击性,促发了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赞同,坚信“嘴硬就是该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为“始作俑者”,天底下难道还有比这更怪的事?!试问,维护自己的人格如何能不“嘴硬”?!男人“嘴硬”又怎么办?!打人有理,什么逻辑!正是社会宽容使施暴者有恃无恐。

  第四,女人太软弱。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和帮助。当你人格都没有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呢?!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第五,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的“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在问及家庭暴力产生原因时,55. 4 %的人认为是男人素质低(中国妇女报1996.2.16)。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的概率打过老婆。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中国妇女报1994.11.28)。另据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1992年调查统计,全年接待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3899件,其中夫妻间的伤害2399件,占61.5%。施暴者呈现“四多”特点。即丈夫虐待妻子多,施暴者在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从前面提到的几个恶性家庭暴力罪犯如长沙“高楼抛妻”的谭自忠,重庆“李亿琴事件”罪犯张文勇(工人),抠掉妻子双眼砍断妻子双腿跟踺的罪犯黄云明(农民),非法囚禁妻子半年之久的罪犯侯发随(农民)、河南婚内强奸致死罪犯曹炳建(农民),湖北仙桃火烧妻的罪犯郑水才(农民),广东烧妻致死的罪犯廖某(个体户)等全是普通工人和农民。他们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生物性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剥离。在他们身上较多地保留了野兽性。他们不能遵守社会规范,不懂法、不怕法,相信的就是自己野兽般的力气。从心理上看,他们没有什么能耐,在社会上被人看不起,则以管束老婆,殴打老婆显示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力量,以求得心理平衡。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造物主的安排,是永远存在的。这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因此,家庭暴力有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础,但不能杜绝它。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安徽马鞍山市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包括: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2.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诚然这些规定都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第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救助受伤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如在’95世妇会召开之日挂牌迎宾的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其宗旨就是:减少家庭暴力,避免社会歧视,提高女子素质,保障不幸女子人身安全。该站主要为婚姻不幸的女子创造条件,为她们在此作短暂停留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及生活的保障。“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主要功能是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使家庭暴力和危险下降到最低程度。河北唐山妇联成立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协会”,重在转变三个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轻伤不予追究。抓三件大事:出台《夫妻文明公约》;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暴力曝光力度。在我们深感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时,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庭科学中心等四家单位联合主办的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热线迫于经费无奈停办。热线曾经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对受害妇女从心理抚慰、帮助受害妇女寻求自我保护措施方面起过一定作用。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该报及时曝光,并在该报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向家庭暴力宣战》专栏诞生,开辟《向家庭暴力宣战》专题讨论。“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全球共识: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家庭暴力与社会上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第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95世妇会后,全球关注的家庭焦点——反家庭暴力,中国社会在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在禁止拐卖妇女逼迫其成婚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除个别省外,几乎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基层行政单位、社区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和对家庭暴力的曝光及追踪报道,使全社会舆论谴责家庭暴力,使施暴者陷入全社会声讨的恐惧之中,教育了一大片。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法不容!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四、杜绝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的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的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注:

  〔1〕《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1册,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第12~13页。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3.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4.《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

  5.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6.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7.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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