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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10-14    作者:110网律师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这里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不涉及对老人和儿童的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它不但侵扰家庭的安宁和稳定的问题,而且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并且日益严重,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 社会原因 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睦,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繁荣昌盛,然而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扰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的问题,同时也是引起社会的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跨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的全球性的问题,目前这一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学术界不断探讨的焦点话题。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地方家庭暴力成上升趋势的状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日益严重,引发各类恶性案件也不断增加,我们应该如何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和制止这类问题,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并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和理性思考,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是会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 现状、产生原因以及预防对策与对策方向进行简要的法律分析,并发展一下自己的观点,以期待引起社会上更多的人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关注,来帮助他们,以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1】。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的,成员一方对一方所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所进行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2】。本文主要论述的家庭暴力是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治理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它主要包括: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精神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从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暴力的存在比较普遍。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26%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3】。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2、受害者大多数是女性。受我国封建思想的影响,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等流毒还广为存在,还有大多数男性掌握了家庭经济权利,受此影响男性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还有男性的生理特点决定比大多数女性天生身体强壮,因而决定了家庭暴力的频发,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3、事实家庭暴力的情节变得日趋严重,形式多样,手段残忍。由常见的辱骂、捆绑、拳打、脚踢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残害女性身体的方法进行施暴,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严重侵害了其人身权利。
4、在各年龄段人群中都有发生,尤年轻人群比例最高。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年轻人再找对象时比较轻率,缺乏冷静思考,自己从外貌或家庭条件、工作条件等方面考虑,而不从对方性格等方面看其是否适合自己,二是年轻夫妻经营婚姻的意识和能力缺乏,由于双方年轻气盛,发生矛盾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发生家庭暴力;三是因为刚刚结婚不久,夫妻双方工作压力大,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及时调节心理压力,把工作上的烦心事或不快带到家里,也容易发生家庭暴力。
5、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实际上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远比调查数据高,因为在传统观念上,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还有很多人仍然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司法机关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的去制止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6、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趋势。一是“冷暴力”、“精神虐待”逐渐在家庭暴力中浮现出来,并提又成为主流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由于其学识地位、身份,不适合一些“原始暴力”方式进而更快地接近了“新方式”,当他们家庭的夫妻出现矛盾时,夫妻一方就故意冷落对方或者进行“经济封锁”,是相互恩爱的双方生活在冷漠,苛刻,相互刁难与折磨的“冷暴力”之中,要不就进行精神上的摧残侮辱,例如一方对另一方,如果在家里经常对妻子进行胁迫,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经常被刁难,干涉,猜疑,组织限制行动自由,甚至阻止于他人来往等,使其正常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这种“精神虐待”比肉体更加残忍。二是,一些男性也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年来,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日益显现,虽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占大多数,但也不可否认,确实有许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头”且有上升趋势,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数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过威胁,恐吓,奚落,嘲笑,讽刺,肆意凌辱男性人格的方法,造成男性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压抑,精神极度紧张,受传统观念影响,遭受家庭暴力的男性羞于将事实公开,如果有勇气也找不到的合适的“男性保护职能部门”,因此保护更加困难。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更有甚者,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故意伤害或杀人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导致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有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原因。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

1. 传统文化的根源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独特的文化体系,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大肆宣传,还成为了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在政治生活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4】。在人们的思想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仍大有市场,因此在家庭中丈夫摆布、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这一落后观念的另一负面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在这样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很多妇女在受暴之后选择逃避,在当时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寻清静,除此之外,不自救、也不寻自救之路。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传统观念和意识,所以才会有很多的受暴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一直忍受,不去也没想到要去寻找别的方式自救,结果可想而知,对于这样的情形,社会难道不应该负责吗?

2. 社会经济根源

妇女的经济收入不高,经济地位较低,这是诱发家庭暴力的危险因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夫妻之间存在着实际的收入差别,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作祟,很容易强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5】。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贫困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根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妻子在经济上必须依靠丈夫生活,这种依附关系致使丈夫施暴时更加有恃无恐、理直气壮,而妻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能一忍再忍,除此别无他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巨大差异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实质原因。在这一方面社会就更应该负责,因为自古以来,社会就强化男性在整个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许多的经济命脉都掌握在男性的手中。女性自古以来在经济上就处以弱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女性自身心理、生理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社会对女性的不信任、不支持,所以才会导致今天女性在经济地位上的弱势,为此社会应负很大的责任。

3. 社会救助的缺失

社会救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它与受害着贴近,对其生活有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这些是受害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疗伤的好去处,但是实际上这些救助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保护妇女权益观念淡薄,缺乏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更有甚者劝导妇女看开点、相信命等,当妇女遭受暴力之后,消极劝导妇女,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很大,根本未起到良好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包括警察、法院、医疗、社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但是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的主动性,司法保护无力。在反家庭暴力中,这些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实践中如果家庭暴力达不到重伤程度,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受害人不告发,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地司法保护,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残酷地进行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这些机构求助意愿不大。
(二)受害者自身的原因

1、妇女自身的素质低下

中国妇女存在文化弱项,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其次是就业弱项,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很容易放弃自我,在处理问题时缺少应有的主见【6】;第三个方面就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暴力面前,既自卑又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另外对丈夫的精神及经济的依附,也致使其在遭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和忍耐。

3、妇女维权意识低下

很多受到虐待的妇女不敢甚至也不懂得向妇联和当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求助,在这样的一些情形下就使得更多的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也不愿声张,因此致使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直到这些暴力行为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院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助【7】。正是因为妇女维权意识较低,所以才会导致有如此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例。

三、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我国家庭暴力的主体主要是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内的成员,一般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这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等。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人体各种生理职能的正常运转,不受身体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活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权利。家庭应以暴力为要件,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法的处罚,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 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第49条又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是对家庭暴力最严正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四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8】。

(二)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我国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都有规定,但情节泛指一般,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规范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家庭暴力在使用上力不从心。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有力制裁主要靠《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其主要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及经济犯罪的处理上,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处理上,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虽有规定,但也不是其防范和处罚的重点,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种现状必须予以解决。
(三)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赔偿无法操作【9】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可是,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这正是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的一个方面。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从社会角度
在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社会工作有其独特的特点,它是从与人们生活等密切相关的基层组织入手,进而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社会工作中有许多的方法,平常我们所说的沟通机制、互动机制等都是社会工作中常用的方法,这些方法都是比较有用的,因此是比较好的方法。在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上,如果在其萌芽时期能够运用这一些好的方法来加以治疗,相信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不会如此之多。那么从社会工作的角度到底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笔者具体阐述一下。

、加强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
在这一方面,社会应该加强广泛宣传,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以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的强势介入,让社会公众深刻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会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稳定,殃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自己的公众形象的问题,而且家庭暴力属于犯罪,从而增强人们防止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建立良好的家庭沟通机制
我们首先必须意识到,包括夫妻冲突在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适度冲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但这不等于说家庭暴力就是合理的。【10】双方发生冲突之后,应该细心反省,了解双方冲突的过程,相互检讨,坦诚、温柔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协商解决分歧的合适途径,努力做到使彼此心悦诚服。这样的沟通和互动机制有利于夫妻双方运用自己的理智,冷静地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防止暴力的发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建立社会干预和介入机制
事实上,很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这时候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该及时干预和介入【11】。由于家庭暴力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社会应该根据不同的暴力类型,采取不同的干预和介入措施。总的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倡导社会、政治及法律的改变,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二是提倡直接服务,为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案主的服务。这样的社会干预和介入机制为受暴妇女提供了一个身心休息的场所,这样可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和作用。在这些方面如果社会真的负起自己的责任,把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做好,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相信也不会有那么多的惨案发生。


社会保障,是指在人们正常生活中,社会上的一些机构会采取一些措施,如宣传知识等,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一些保障;而当人们的生活出现问题时,社会中的组织,如社会保障组织、劳动保障机构等,会从社会的角度保障人们的生活,进而解决人们的问题,这些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生活,发挥自己的保障功能。

1、重视并加强妇女自身的素质教育 【12】

反对和应对家庭暴力重要的是社会责任,但是改变这种状况是一个缓慢而艰巨的过程。在妇女尚不能完全依赖社会时,起码可以加强自身素质教育,提高自己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其反对家庭暴力的自觉性,进而改变妇女的地位,实现男女平等;要勇于同各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只有敢于斗争,才能争得自身权利,进而保护自己。同时要向受暴妇女“充权”。国内外学者研究表明,妇女本身资源的缺乏以及缺乏对资源的接近性(比如不知道去哪里寻求资源、不知道资源获得的方法、获取资源的不便利等)会增加曾有暴力行为的丈夫的暴力倾向;越是下层的妇女越不知道资源在哪里以及如何寻找资源,于是导致下层妇女越容易受到虐待。因此,社会只有给受暴妇女资源、机会,向受暴妇女“充权”,提高其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家庭暴力才能得到根本的治理,因为当事人受害妇女才是推动受虐状态改变的主角。

2、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机制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或继续留在家庭中遭受无休止的暴力,或走出家庭,但无处安身。因而家庭暴力难于得到控制。这就要求社会责任到位,在社会上建立专门的妇女援助机构,并形成由社区、妇联、新闻机构以及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的社区服务网络,及时了解并掌握家庭暴力的情况,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和经济援助,并可以开通“家庭暴力热线电话”和“家庭暴力咨询网站”,设立类似于国外的“心理咨询机构”、“妇女避难所”等以减轻受害妇女的精神痛苦,使其在暂时逃离家庭后,能获得有效的帮助,身心能够得到恢复。

3、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

通过这样的一些方式,可以使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先进的性别文化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乡村、家庭广为传播,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新热潮,让尊重妇女的社会价值、承担推进男女平等的社会责任,实现妇女与男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在全社会进行宣传教育,从而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整个社会特别是行政首脑的社会性别意识,使他们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从而促使社会公众特别是执法人员反家庭暴力意识的提高。【13】

(三)从司法角度

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家庭暴力仍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且有不断升级蔓延的趋势。在防治家庭暴力这一方面,法律大有作为。下面笔者将从司法的角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尽快制定并出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14】
2002年底,我国有3省11市出台了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规定或联合文件等,对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受其立法层次的影响,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我国作为《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反家庭暴力事业的主攻方向是靠立法”这一点。应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或者在修改之后的《婚姻家庭法》中设有专章(节),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和完善现有民事、刑事法律相结合,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执法体系
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一方面要重视并完善对妇女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才能使妇女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性别意识,不能将家庭暴力简单地当作“家庭矛盾”、“家庭隐私”和不可避免的社会疾病而不予追究。否则应视为执法人员的不作为而追究其行政责任。鉴于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将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义务规定为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强化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应扩大公安机关的拘捕裁量权,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帮助、支持和保护,确保公安人员获得将施暴者绳之以法所需的权力。可依情况不经检察机关批捕而先行逮捕,当然事后应立即报检查机关批捕,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应立即将当事人释放。
笔者认为,受暴妇女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要求施暴丈夫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进入家门,以及不得接近其妻,如果违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这样可以使受暴妇女从被动变为主动,从而使受暴妇女的生活得到保障。

、严惩施暴者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妇女作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受到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残害,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当虐待超过了她们的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而导致这一些系列情形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家庭暴力的施虐者,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予严厉的处罚。这同时也体现了法理学当中的法的作用及价值。主要是法的警示作用、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施暴者加以惩罚,可以对其他人进行警示,告诫其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同时对人们还有一定的引导和教育作用,指引人们向正确的方向前进。
五、笔者的观点
惩治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笔者在上文中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这种社会现象以及其现状危害,并着重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和意见。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对来说比较具体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其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笔者认为,一从法学角度,家庭暴力的立法应该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哪怕是司法解释,例如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二从社会角度说,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一些对预防,减缓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三从别的社会角度来说,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例如,社会组织团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只有从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改进,和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笔者相信家庭暴力这一社会现象一定会得到改善,到时候所有的家庭都会和睦,幸福,和谐。
经过上面对家庭暴力综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社会、司法者、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一个都不能少。但这之间最重要的就是社会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才会从根本上制止家庭暴力,众所周知,家庭暴力是非常可怕的甚至有些也可以说是骇人听闻的,所以在这一领域我们的社会应该竭尽所能,尽量预防或者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发展。笔者认为,在这一领域,只要社会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那么所有问题便会迎刃而解,相信到时候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甚至我们的世界便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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