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7年4月1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已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原告。但是,各类民事诉讼“驳回起诉裁定书范本”对案件受理费的退还问题未予明确,造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存在以下几类:
一、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二、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四、不写明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笔者在此对造成前述处理方法各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种处理方法的原因有:1、人民法院立案和审理分离,负责审理的法官不甚了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具体规定;2、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前即如此处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延续先前的做法。该处理方法是错误的,违反前述规定,不可取。
第二种处理方法的原因是:一审法院的法官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认为只有如此,方能体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处理方法是正确的,但既然“案件受理费×元,退还原告×××”落在了裁定书上,就应当退还原告,没有为“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的可能情形留有余地。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的裁定错误、撤销该裁定,一审法院还须再次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种处理方法的原因是:一审法院的法官掌握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实质: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正确,原告预交的案件必须退还,但需要接受二审法院的检验方能退还;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被二审法院认为不正确,就无需退费后再由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该处理方法既是正确的,又是科学的。
第四种处理方法的原因是:一审法院的法官考虑到二审法院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维持和撤销两种可能,如果写明“退还原告”,就应当在送达一审裁定书时即行退费;如果写明“由×××负担”,又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此左右为难,故而选择“模糊路线”。该处理方法是最不明智的,容易让应当接受退费的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或法官不廉洁。[①]
故,笔者赞同第三种方法。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如《案件被驳回诉讼费却要不回》,载《中国河北经济网》,www.hb.ce.cn.2009年5月9 <//www.hb.ce.cn.200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