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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轻辩护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3-13    作者:张仕龙律师

方XX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周廉凯、张仕龙律师担任被告人方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方XX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认为被告人方XX具有罪轻情节,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XX属于从犯,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本案属于典型的共同盗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方XX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数额为1590元,其数额相对较小,且犯罪当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被收缴,减少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被告人方XX是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方XX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被告人方XX从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加上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因而一时犯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方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庭审时,被告人方XX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方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方XX量刑时考虑到上诉人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XX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认为被告人方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严重,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谢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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