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政治宪法学 vs 规范宪法学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0年4月10日,北大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应邀赴清华大学法学院参加“清华明理公法沙龙”,主讲“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陈教授最近六年以来另辟宪法学之知识路径,悬搁“权利”话语,从博丹出发,梳理近代宪法学发生学上的主权理论谱系,完成专著《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最近三年又沿着“制宪权”的知识路径重述了卢梭的人民制宪权理论、适度发展了西耶斯的代表制下的民族制宪权、重温施米特的政治宪法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1949年《共同纲领》和1982年《宪法》提出了不同于马克思主义进路和自由主义进路的解释框架。本次对话实际上是围绕其最新的理论专著《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展开的,是对其试图建构的中国宪法学之政治宪法学路径的一次学术研讨。
在简要介绍最新专著的基础上,陈教授还专门准备了本次演讲的主题稿件《政治问题和中国宪法学的学术品格》,从界定中国宪法学的真实问题、呈现宪法学研究的规范主义进路(以凯尔森为例)的不足到施米特政治宪法学的理论启示。陈教授反复论及“生存处境”的判断作为宪法学术的真实前提,最终提出“制宪权”作为宪法学知识建构的界碑,从而将凯尔森空洞的“基础规范”加以填塞,并确定了沟通政治与法律的有效中介。陈教授借助“制宪权”概念将中国宪政结构的基本要素予以初步定位,其知识构图较之规范宪法学确有独到与合理之处,陈教授作为宪法学者,也肯定中国宪政的最终归宿是一种适合自身的“违宪审查”(就像凯尔森必须为欧洲国家寻找适合自身的违宪审查模式一样),但就中国的政治转型主题而言,政治宪法学的深度建构既有利于为新中国宪法史提供更具理论品格和历史意识的解释框架,也有利于总结和提炼中国宪法实施过程的有益经验,丰富学界对于转型宪政的规范思考和完整理解。
陈教授的对话人主要是清华大学的林来梵教授和北航的高全喜教授。林教授以规范宪法学著称,早在九年前就出版社《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林教授对政治宪法学持基本否定的态度,也不认为陈教授对“制宪权”概念的引入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他主要借助日本宪法学对“制宪权”理论的知识构图和规范处理展开驳斥。关于“制宪权”的知识构图问题,他认为陈教授将“制宪权”仅仅追索到卢梭是不够的,还应该进一步追索到洛克的立法权理论——他认为洛克理论已经基本解决了制宪权问题,而关于制宪权理论的现代发展,他引述日本宪法学界(特别是美浓部达吉、宫泽峻义、芦部信喜)的规范处理,主要提出了“作为立法权的制宪权”以及“制宪权的行使存在规范限制”等基本论点。林教授坚持认为“所有的宪法学问题都可以在宪法学内部解决,而宪法问题未必都能通过宪法学解决”,主张宪法学者不可更易的规范主义立场。点评中林教授还自承自己并非自由主义者,而是“人格主义者”——我的判断,这与“民主社会主义”接近。高全喜教授的点评侧重政治思想史的角度,他总体肯定陈教授政治宪法学进路的学术价值,认为对待后发国家的转型宪政,规范主义具有特定的局限性,但他对于陈教授调用的基本理论资源也存在异议,认为应该更多迪挖掘英美“早期现代”的政治宪政主义思想资源和制度智慧,尤其是以洛克为代表的那种“政治宪政主义”。
这只是中国改革的总体性论辩进入政治和公法主题之后,宪法学界内部不同理论进路之间的一次遭遇战。由于宪法学界的既往的对话经验和理论深度不足,这次对话可以作为一种示范,或一种新的开始。双方相约将这种对话坚持下去,这是很有益的。
总体而言,陈教授“善思辨、不善辩论”的理论个性、林教授深厚的规范宪法学素养/相对魁梧的身材以及熟练的辩论语言风格、高教授富有张力的思想史风采给参与的学者/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制宪权与根本法》中由陈教授自我构造的“对话”(可溯源至古代的柏拉图以及近代的霍布斯的传统)通过本次沙龙获得了现场化,也激发了宪法学人更宽领域、更复杂层次上的知识兴趣。要想进入这样的“对话”,可能确实需要对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经典有所了解——这两种进路的各自发展及其良性对话将成为中国宪法学在新世纪里,特别是在改革深水区的亮丽风景。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