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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告重婚需先搜集私生子出生证明等证据
发布日期:2011-03-10    作者:孙新律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发现自己的配偶红杏出墙,需要什么证据才能确定对方重婚?昨天,海淀法院立案庭发布调研报告称,被害人自诉的重婚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为此,法官提醒被害人,应注意搜集负心人的新结婚证、私生子出生证明等3类证据。
  海淀法院颜君法官说,从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20起。但统计发现,公诉案件均以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方式结案,而自诉案件大多以撤诉方式结案。
  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取结婚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外,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
  这些撤诉人群中,有一部分人是在法官的调解下,与被告人达成了和解或调解协议,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余的很大一部分,则是由于自诉人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而因证据不足或其他程序性原因撤诉。
  据颜君介绍,该院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自诉人赵女士称,她和丈夫宋先生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房子遇到拆迁,得到拆迁款800多万元,宋先生携带这笔夫妻共有财产离家出走。赵女士多方打听,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宋先生原来是与家里的保姆私奔了,现两人正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认为丈夫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赵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为追究宋先生和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她从医院查到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了丈夫与他人同居的地址和人口普查登记情况等资料。依靠这些证据,赵女士状告负心人的立案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应提前搜集三类证据
  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重婚罪的自诉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或仅能提供配偶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以及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
  为此,该院建议,被害人在起诉前应注意搜集负心人的新结婚证、私生子的出生证明、亲戚朋友的证言等三类证据,作为指控负心人犯有重婚罪的证据。同时,提起这类自诉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一般不能在经济及精神损失方面获得补偿,当事人有这方面请求,还需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记者王秋实)
海淀法院调研发现重婚罪中自诉案件撤诉者居多
作者:颜君 发布时间:2011-03-01

北京晚报讯(通讯员颜君)海淀法院立案庭经过调研发现,10年来法院受理的重婚罪自诉案件,约有8成以上的自诉人以撤诉方式结案。
  海淀法院调研结果显示,自2000年至今,该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这些自诉案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
  据介绍,自诉人撤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一是由于通过法官组织调解,被告人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由于自诉人作为普通公民,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
  立案庭法官在接待重婚罪自诉人的过程中发现,重婚罪自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而难以提供有力的有罪证据。在法律要求重婚罪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下,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
  在该案中,自诉人赵女士诉称,她与其夫宋某于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遇拆迁,其夫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800多万元离家出走。后赵女士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其丈夫系与家里保姆私奔,现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
  赵女士为了追究宋某及第三者的刑事责任,通过各种努力,从医院查出其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他们同居的地址及人口普查登记情况。
  但与赵女士相比,大多数来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的受害人却很难做到这一步,往往仅能提供被告人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或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但仅就这些有限的证据,有的也只能提供线索,需要法院介入才有权调取。
  在此,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对重婚罪的被害人提出两点建议。首先是被害人在起诉前注意搜集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物证以及亲戚朋友的证言,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其次,要区别刑事案件与离婚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提起刑事案件诉讼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但往往不能在经济及精神损失方面予以补偿。





自2000年至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受理重婚罪刑事案件36起,其中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16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20起。通过统计发现,重婚罪自诉案件多以撤诉方式结案。与公诉案件均以被告人有罪判决方式结案相比,自诉案件中,除1起具有重复领证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重婚罪,2起移送公安机关,其余案件均以自诉人撤诉方式结案:其中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5件,其余均因原告证据不足或其他程序性原因由自诉人撤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一是由于通过法官组织调解,被告人通过经济补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二是由于自诉人作为普通公民,调查取证能力不强,难以获取充分的有罪证据。

海淀法院立案庭在调研重婚罪自诉人的过程中发现,重婚罪自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能单方面地陈述案情,而难以提供有力的有罪证据。在法律要求重婚罪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下,今年接待的数起重婚案件中,仅有一例符合立案条件。在该案中,自诉人赵女士诉称,她与其夫宋某于1989年结婚并育有子女,2005年遇拆迁,其夫携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款800多万元离家出走。后赵女士通过一朋友打听到其丈夫系与家里保姆私奔,现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子。赵女士在提起刑事自诉过程中,为了追究宋某及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她通过各种努力四处打听,从医院查出其丈夫陪伴第三者生小孩时的就诊资料,从居委会查出他们同居的地址及人口普查登记情况。但仅就这些有限的证据,有的也只能提供线索,需要法院介入才有权调取。然而,相较赵女士来说,大多数来法院提起重婚罪自诉的受害人却很难做到这一步,往往仅能提供被告人与他人所生小孩的照片,或亲戚朋友的只言片语。

针对重婚罪的被害人海淀法院立案庭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一是被害人在起诉前注意搜集结婚证、出生证明等物证以及亲戚朋友的证言,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区别刑事案件与离婚案件中民事赔偿,提起刑事案件诉讼的目的是惩戒被告人,但往往不能在经济补偿及精神损失方面予以补偿。同时,立案庭建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联网,及时更改婚姻状况信息,杜绝重复登记的行为;建议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伪造结婚证、户口本、军官证等证件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给犯罪分子骗婚制造机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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