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公司法基本制度面面观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与会计
(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①【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顺序总结:弥补亏损→纳税→提公积金→分红
②【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总结:提取量任意+使用量任意
→公司可以始终不分红 →连续五年,股权买回请求权
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股东实缴出资比例)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思考:
为什么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出资为原物,红利为孳息。
④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总结:也没有表决权(因为减资而回购的股票其对应的出资已然返还,原物已不存在)
⑤【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总结:资本公积金的另外两个来源(有限公司也有):
A、股东原始出资的增值部分;B、公司接受的捐赠
(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仅后两个用途)。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思考:
转增资本时,法定公积金为什么要留存?
→注册资本4800万,法定公积金1800万,任意公积金800万,4800*25%=1200万,1800-1200=600,600+800=1400 万(总转增额)
(二)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1、公司合并:
(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思考:
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
(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上述期限内,不主张债权的权利人,视为同意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甩包袱行为
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
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
例题:中国电信的拆分就属于派生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影响债权人,不需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也影响债权人利益,擅自减资无效,仍在原资本额度内对外负责;公司增资没有程序要求,因为不影响债权人利益。
(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2/34:10)
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只存在于有限公司)、经理(不带总)。
总结:前两个不并存,三选一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总结: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财务主管、财务经理,会计出纳不是高管。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
总结:相对控股股东至少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不可以做短线(6个月以内)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总结:(隐名股东)规避公法的隐名无效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吊(代)带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无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竞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口诀:那个呆子竟然有小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可否开除股东呢?可否开除合伙人呢?
→不可以(资合性);可以(人合性)
(四) 股东诉讼制度:(2/60:00)
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害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人即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指董、监、高之外的任何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以公司名义);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以公司名义);
被拒情况急(30日),原告是自己。
【为了公司的利益——诉讼地位】
请求时:公司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
自己告:自己为原告,董监高他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股东直接诉讼:→害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三类诉讼,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诉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决议内容违法、违规无效,程序违法、违规、违章or内容违章可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撤销之诉担保,无效之诉不担保,防止滥用诉权。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就意味着人格否认完毕。
→否人格,不否公司主体地位(非人主体),公司仍然是连带被告。
→仅具个案约束力。前无溯及力,后无波及力,横无触及力。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