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陶璐娜离婚案:明星奖励是否应做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昔日恩爱夫妻,今日劳燕分飞
岁末年初,著名运动员、悉尼奥运会射击冠军陶璐娜与丈夫朱晓峰之间持续了近4年的夫妻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作了了结,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朱对财产分割判决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离婚这一步?真正受到伤害的是谁?由此引发的关于明星财产分割的问题,各界又怎么看?
一篇报道起风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奥运会我国第一块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红,成了家喻户晓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报发表题为《奥运明星婚恋观——陶璐娜:老实正派》的文章写道:陶璐娜作为“尚未有心上人的奥运明星之一,由于平时一直在运动队里训练,也没有什么时间考虑自己的终身大事”。为此,与陶璐娜结婚已有数年的朱晓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说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将上海某报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伤害了原告的夫妻关系和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被告某报社认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亲作了采访之后,才刊登相关报道内容的,报道真实反映了陶母被采访内容,故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上述报道可能会引起误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启事,采取了补救措施,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审理后驳回朱晓峰的诉讼请求!当天晚上,朱晓峰就接受了某杂志记者的采访。该杂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长篇文章《陶璐娜:“隐身丈夫”无奈公示婚姻情深几许》,首次披露了朱晓峰与陶璐娜刻骨铭心的婚恋……就在该文刊发后的7月中旬,朱晓峰接到了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
陶璐娜为何要离婚
陶璐娜诉状中称:原、被告于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当原告对被告有了进一步了解后,表示要与被告分手,被告不同意,在被告的再三要求下,双方于1997年11月结婚。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积极要求学习、进步的情况日益严重,又将正常的工作辞去,经原告多次劝说不听。1999年8月双方分居,1999年11月,原告就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战奥运前夕紧张的训练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干扰原告,要原告与其离婚并开出要价,受到原告领导和教练的批评与阻止。奥运会结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反认为到了要价的好时机,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领导与原告谈离婚的要价,遭到原告拒绝……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双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长期分居,经济上也一直没有合并过。被告原为原告购买的结婚钻戒,原告愿意归还被告,因此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对此,朱晓峰在接受笔者的采访时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他和陶从相识、相恋直至结合,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后虽然偶尔因一些小事磕磕绊绊,也提出过“离婚”,但都是一时气话,并未当真。而他辞去公职也是因为陶璐娜要求他下海经商。朱晓峰说:陶在悉尼奥运会上夺得女子10米气手枪金牌后,作为她的丈夫,我深感自豪,等待她载誉归来。不料陶一回北京,就给我打来电话,口气一直是冷冰冰的:“朱晓峰,我决定跟你离婚。”这以后,陶成了媒体焦点——始终以一个未婚女子的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另一方面她还委托律师与我商讨离婚。
财产分割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已分居,且无和好可能,经调解无效,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可予支持。至于原告获得奥运冠军,国家相关部门及社会有关人士给予奖励与捐赠是对原告为国争光的褒奖,系合法收入。但就《婚姻法》规定而言,上述奖励和捐赠款项在无特定指向归原告个人所有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与获赠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时,应考虑 财产的来源、婚姻的长短、夫妻关系具体状况以及今后治疗运动员伤病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本案中经调查可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人民币802580元,在具体分割时,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可分得人民币240774元。至于霍英东奖励金牌一枚、广东健力宝集团奖励的纯金健力宝大厦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义和奖励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为让奥运冠军纪念和收藏,应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要求分割其余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去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对此判决朱晓峰表示不服,今年1月4日,他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改判一审判决。朱晓峰对一审判决中关于两套房屋和纯金物品的认定提出质疑,认为这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认为,他一贯支持陶的事业,38岁了还不能要孩子,陶能夺冠,他也是尽了一个丈夫的义务的。
明星奖励是否应做婚前财产公证
陶璐娜与朱晓峰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实际上引发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明星的奖励有没有必要作婚前财产公证?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唐成豹(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法律上将“特定物”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但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奖牌是否属于“特定物”,在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
奖金奖牌是个人奋斗的结果,是个人荣誉,是对于个人精神上的鼓励,应归个人所有。但是,从情理上讲,夫妻中一方的成功也离不开对方的支持,所以在奖金奖牌的分割问题上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考虑。而具体的分割办法则根据其支持的程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这个具体规定的。
其实,作为财产分割问题,不管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取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同意作共同财产分割,那也是无可非议的。只是将财产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可以使这种行为法律化。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夫妻在结婚前都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遇到财产分割问题时,纠纷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最好在双方婚前或者离婚前就财产方面达成协议,进行公证。
熊倪(奥运冠军):对陶璐娜的离婚官司我并没有听说,所以不好就此事来讲。但是在国外,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十分自然与普通的事,著名的运动员尤其如此。这样做一是可以明确关系,二来也可以少些麻烦,少些纠纷。所以我赞成结婚前双方就各自财产进行公证的做法。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
龚智超(奥运冠军):这件事我没听说过,一点也不知道。至于结婚前该不该进行财产公证我倒真没想过,从没考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