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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错公证 离婚之时悔已迟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前为表爱意将自己的房产公证在双方名下,原想以此见证爱情的忠贞不渝,谁知爱情没有经受住考验,公证书反而成了将财产拱手让人的有效证明。3月18日,山东省莱西市检察院对这起民事申诉案件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2007年10月,孙伟与女友唐玉青登记结婚的当天,应唐玉青的要求,两人先到公证部门办理了婚前财产登记。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孙伟当时认准唐玉青就是与其相携白头到老的另一半,便毫不犹豫地将他早已买好的房产登记在财产公证书“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一栏,并签下了名字。然而,婚后不到半年,小两口就因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最终感情破裂,唐玉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上,心灰意冷的孙伟同意离婚,但在涉及到房产的分配问题上,二人产生了分歧。由于唐玉青出具了婚前财产公证书,法院支持了其主张,认定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后,孙伟追悔莫及,便到莱西市检察院申诉,但因其自愿签订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院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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